看古今兴亡之——法

不朝鸿 2024-12-31 13:03:51

法(拼音:fǎ)是汉语一级通用规范汉字(常用字)。法古字写作“灋”,最早见于西周金文。“法”本义是法律、法令。它的含义古今变化不大,在古代有时特指刑法,后来由“法律”义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现代汉语的“法”多指由统治者(统治集团,也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用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

法古字写作“灋”,最早见于西周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组成,“水”代表执法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要像水面一样平;“廌”就是獬豸,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兽,这种神兽外形可能长得像鹿,只有一只角,因此,这个字的字形跟“鹿”有部分相同之处。但从流传下来的獬豸的图像来看,样子又有些像麒麟,有些像牛,还有些像神羊。这种兽刚正不阿,双目炯炯有神,遇到人与人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对于其中无理的那一方,它会用那只角去顶触有错的一方,因此,在民间被传为代表公正无私的神兽。“去”在此的寓意说法不一。许慎《说文解字》认为是去除坏人的意思。有些资料认为是由一个人和盛水的器皿组成,是强调执法平之如水的。也有人认为是个声旁的。图1和图2为初文,部件的相对位置比较灵活。

从古至今,国家和社会的治理,都脱离不了法和执行法的条例——律。从兴亡的角度来讲,国家处于上升时期,法律能够得到执行和遵守,反之国家处于衰落时期,法律很难得到执行和遵守。那么就因果关系而言,有法律权威的因,才有国家上升的果,有法律难以执行的因,才有国家衰落的果。

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就统治者而言,无论什么时候都是有执行法律的需要和决心的,那么法律执行不下去,如果不是法律本身有问题,那就是在执行方面出了问题。

法律本身有问题,那就有“变法”一说,比较成功的变法有胡服骑射、李悝变法、商鞅变法、吴起变法等,不成功的王安石变法等,自古以来的变法,支持者和反对者一样众多,甚至反对者大多时候是压倒支持者的。而且变法成功不成功,最后都在执行方面体现。

所以法律本身可能没有什么问题,最大的问题在执行上。

秦法严苛,被称为暴政,二世而亡。汉法松弛,却也免不了西汉二百多年而衰,东汉不足二百年也同样衰落。此后依照律法治理国家的朝代,没有超过三百年的。可见执行上,松紧张弛没有办法把握,以结果来看,法律执行下去还是不执行下去,也改变不了更替轮回的结果。

而相对而言,没有法律的夏商周三代,夏朝约470年,商朝约600年,周朝约800年‌。‌具体到诸侯国而言,越、徐、薛、杞等诸侯国,国祚绵延都超过一千年,甚至接近两千年。

这就出现了悖论,共识是认为应该也必须有法律,有了法律好像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到深层次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时候,只能推到重新来过,就进入了朝代更替的往复循环之中。相比较而言,缺少甚至没有法律反而更持久一些。

那么是法律错了,还是执行错了,好像都没错,好像又都错了。那法律本身是不是不可逆的必然走向崩溃,而不是可以通过缝缝补补来完善?

带着这些疑问,回到法的本身,法体现统治者的意志,且强制保证执行。法约束的是谁?法如果约束的是下位者,最后却让下位者推翻而重新洗牌,而且是在统治者强制保证执行的情况下。可见法本身即使能约束下位者,即使在统治者强制保证执行的情况下,仍然会被推翻而重新洗牌。新的统治者出新,新的法律出现,然后进入新的轮回。

可见法本身作为中立的仲裁者,约束的不应该只是下位者,而法本身约束,且必须约束的是永远都是上位者,这就解释通了,当国家社会中的上位者不受法律约束的时候,国家必然走向衰落,当只有下位者受到法律约束的时候,当前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崩溃,从而引发新的轮回。

所以法从诞生开始,就是上位者的自我约束。

上位者没有自我约束的情况下,交战的双方,胜利者是上位者,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作为失败者的下位者。比如夏朝的后羿打败了帝相,他没有约束自己,杀死了帝相,后羿的臣子寒浞杀死了后羿,四十年之后,少康复国攻灭了寒浞。

再比如周武王灭商之后,通过自我约束让纣王之子盘庚统治商族遗民,获得短暂的平静。之后三监联合盘庚叛乱,周公旦平定叛乱之后,也通过自我约束,封建宋国来统治商族遗民,把商族完全纳入周的体系之中,在周朝,宋国相对平静,且完全融入了周。

在生死之间,上位者通过自我约束,没有把下位者全部杀死,而只是杀死一部分人。

在财富之上,上位者通过自我约束,没有把下位者全部掠夺,而只征收一部分税赋。

法律体系就在上位者通过自我约束之间得以存在,如果法律缺少了上位者的自我约束,那就必然的必须走向崩溃,即使通过缝缝补补也改变不了趋势。

汉初,汉太祖高皇帝刘邦入咸阳,约法三章,约束自我得民心而得天下。此后到文景之治,清静无为,与民无犯,也算得上约束自我。

武帝时,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盐铁专卖这一对下无差别的敛财手段一出,打开了约束自我的枷锁。

后世的统治者都承诺永不加丁税和田赋,而都在丁税和田赋之外,巧立名目的增加了无数敛财手段。所有的守成之君时代,上位者完全没有了自我约束的意识,在财富上,上位者愿意把下位者的财富全部掠夺,在生死之间,下位者的任何人命都不值一钱。

终明一朝,世勋财阀就是在法律上不受约束也不自我约束的上位者,尽管作为朱明统治者,有心却无力,这群蛀虫力推朝廷禁海,自己走私攫取垄断利润。兼并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把平民收为世奴加以奴役,掏空国家却称藏富于民。

朱明亡于满清不假,下位者不肯为上位者效死力也是真!给谁当奴隶不是当?这个主子已经是最差的,换一个也不会更差!

所以所谓的法,本质就是上位者的自我约束,离开这个本质,如水一样平都不行。

自己生活过得去,开着宝马就不要向低保伸手;

老年人乘车优待,就补贴事实需要乘车的,有专车接送,从来不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不差那点锦上添花的东西;

合法收入,依法按比例纳税,别整天琢磨怎么避税;

当老板的就不要鼓吹996了,也不要给月薪仅够活着的牛马画饼洗脑。

……

1 阅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