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被“身着制服”的主一顿揍?身为被征收人的你得学机灵些

智勇评社会 2024-12-13 12:05:18

在征地拆迁权利救济中,复议、诉讼是技术活,很多时候并不是能否化解纠纷、提升补偿的根本所在。对于普通的被征收人而言,权利救济期间所面临的各种打压和阻力才是最让人受不了也最考验人的意志和决心的。

近期有媒体再度曝出湖北省某地因“征地建加油站”引发了村民和“身着制服”人员的肢体冲突,甚至有村民被推进了排水沟里。“身着制服”似乎已在征拆领域成为了妥妥的负面词汇。那么,作为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看待这随时可能爆发的“全武行”呢?非得挨顿揍,纠纷才能得到化解吗?

在明解析

在明律师首先要强调的一点是,“身着制服”的可不一定是公职人员。除去警服等特定司法机关的制服严格不允许随意制作和贩卖,有些看上去类似于“x管执法”的蓝色衣服任谁都能轻易地搞到。

故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在现场的人员是否“身着制服”去判断其身份,更不能将制服人员打人等消息都和行政机关联系上。实际情况就是,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也能搞来几件衣服穿出去忽悠人,高启强当年也会被误认为和x安局领导熟悉而被忌惮一番。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事情的重点在于尽量减少这种暴力行为对自身权利救济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全力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通过切实有效的途径抑制征收方或者开发商、村委会“动粗”的冲动。

笔者提示各位尝试做好以下几点:

1、尽量减少被征收人的聚集。被征收人的聚集很容易触及征收方的敏感神经,使其认为咱是要“聚众”搞出什么事情来,从而如临大敌绷紧神经来应对我们。

譬如《信访工作条例》第20条就明确指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可见,人一多,咱自己都有可能涉嫌违法。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治安管理乃至于《刑法》中的“聚众”类违法行为或罪名,前提都是先有人员聚集的事实存在。如果就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很难构成那些情形。

在新时代的征拆权利救济中,被征收人要努力“升级”自己的维权理念和方式,“人多势众”为自己造势的做法虽然看上去热闹,但却未必能起到多大积极作用。

大家要善于利用微信群等即时通讯工具,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联系其他被征收人或者传递必要的信息情报。由具备一定法律基础和办事经验,且立场足够坚定的人当好权利救济代表,从中“穿针引线”发挥联络员和协调员的作用,从而将线下聚集的需要降下来,将风险把控住。

2、避免正面冲突,做好取证工作。在明律师一向强调被征收人要做好拍照、录音和录像取证,为锁定违法强制拆除、清表或者逼签的主体保留证据。

但在实践中,一旦正面“对话”来临,被征收人往往会方寸大乱,把取证的事情抛到脑后,只顾着疲于应对了。

笔者要再次重申,如果只顾“应对”而忘了取证,那我们这份“刺激”很可能就算是白受了。一旦征收方来者不善,我们则一定要保持好足够柔软的身段,不去和对方硬碰硬。

“且谈且退”,避让冲突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自身的安全,不至于激怒对方使自己被推到排水沟里。同时,在冲突的间隙“见缝插针”及时安排家人或者亲友、邻居帮忙拍摄取证,才是我们权利救济的关键所在。

总之,持续给冲突“降温”而不是煽风点火,才是被征收人理性的选择。那种热衷于“搞事”的,最终都把自己给搞进去了,补偿安置纠纷还没能得到解决,属于典型的赔了夫人又折兵。

3、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提好法律程序,将面对面的场合调整到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去。被征收人见到征收方的人之所以激动,还不是为了协商补偿安置的事情。而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主动掌控局面,促使对方换一个场合去和我们坐下来协商谈判。

而这恰恰就是专业律师代理案件所追求的效果。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发送律师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都可实现搭建协商谈判平台的目的。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支持在复议审理中当面听取被征收人意见,被征收人也有权申请召开听证会。而在行政诉讼中,凡涉及补偿、赔偿的案件均可由法院主持调解,近期即便是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等诉讼中法官也会积极促成双方的调解或者和解。

可见,只要被征收人善于运用法律,将协商谈判的地点换到有利于自己充分表达诉求的平台上,线下发生正面冲突的概率就会被有效控制下来,身着制服人员也就自然使不上劲了。

笔者还需要提及的一点是,目前一些观点对传统的“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这一做法持不屑态度,认为其并不起什么作用,或者过于老套,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

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是有权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任务,被征收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根据时机和需要提交一下可谓有益无害,在个案中也却有发挥一定遏制暴力作用的效果呈现。

我们或许可以认为单一的提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不怎么管用,但却不妨碍我们在“组合拳”设计中继续保留和使用它。琢磨新办法并不意味着要一味地否定旧办法,新旧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挨顿揍”绝不是被征收人选择依法救济权利而暂未签约后的必经之路,而是应当坚决予以杜绝和禁止的情形。只要被征收人学会灵活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人员,在“不吃亏”的前提下去积极作为,类似身着制服打人的事情在总量上一定是越来越少的。这里面固然需要坚持原则和法治底线,但也需要双方不断修炼足够的化解纠纷的智慧和方法。(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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