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能否兼得?

观云劳动 2024-03-11 22:32:34



案情简介

职工张某在下班途中遇车祸死亡,张某的丈夫刘某(中请人)获得肇事车主11.5万元的民事赔偿。后张某所在的公司与刘某签订协议,一次性补偿刘某13万元了结此事。同时,刘某又申请张某的工伤(亡)认定,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了“关于认定张某为因工死亡的决定”。两个月后,刘某等5名直系亲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死者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85万元。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工伤待遇88952元,扣除已付的13000元,实际应付75952元。

争议焦点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能否兼得?

评 析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及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交通事故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据此,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亲属已经获得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赔偿低于规定的待遇标准部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予以补齐。从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来看,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并不矛盾,只是交通事故赔偿存在一种优先性的问题,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待遇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交通事故优先赔偿及总额补差的规定。工伤事故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工伤事故适用《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如果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给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就是说,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受害职工或其亲属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启示与思考

交通事故赔偿是民事赔偿,依据的是民事法律法规,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工伤待遇依据的是劳动法律法规,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因此,劳动者追诉劳动保险待遇与要求民事赔偿之间不存在冲突。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讲,处理结果应予以支持。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本案处理结果又值得商榷。工伤待遇中的工伤医疗费、丧葬费等需凭票据报销的费用,能否兼得?毕竟劳动者治疗工伤支付的医疗费用是特定的,获得双重赔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也不符合民事赔偿按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的法理。因此,有的省市在相关规定中明确凭票据报销的工伤医疗费、丧葬费等不能兼得或以不超出劳动者实际已支付的费用为限。

实践中,也有部分地方规定,对于因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如劳动者已获得民事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除可扣除劳动者已获得的医疗费外,还可扣除相对应的其他部分费用,如: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上述规定兼顾了兼得原则和总额补差原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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