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小便识 2024-03-26 14:27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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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吴某入职某文化公司。
某公司按月向吴某支付竞业限制补贴,每月有3540元或3400元,备注为“提前领取竞业限制”。备注为“薪资”的记录,则显示每月的金额不等。
2022年3月2日,某公司下发《关于解除与吴某劳动关系的公告》。主要理由是:吴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老员工,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吴某申请仲裁:某文化公司支付拖欠的2022年2月、3月工资11758.54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18271.34元。仲裁委裁决某文化公司支付吴某赔偿金43382.24元、2022年2-3月工资4960.27元。
某公司起诉称:判决公司无需向吴某支付经济赔偿金43382.24元、2022年2-3月工资4960.27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文化公司按月向吴某发放竞业限制补偿,不符合设置该制度的本意,也缺乏发放和领取条件,用人单位试图规避法定义务的意图十分明显。因此,按月发放所谓的竞业限制补偿,应计入吴某的应得工资中。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条载明基本工资2100元,结合竞业限制补偿3540元,两者相加所得的月应得工资已超过仲裁阶段认定的5422.78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明显不足,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劳动关系存续,应支付的赔偿金大于仲裁阶段认定的43382.24元。
2022年2月、3月工资。仲裁裁决按标准工资5422.78元计算2022年2月至3月5日的工资,减去分别已发工资1435.01元、24.79元,还应发3987.77元、972.5元。如前所述,按月发放所谓的竞业限制补偿,应计入吴某的应得工资中。鉴于前述已发工资中还应包括2022年2月个人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额288.32元,因此用人单位还应发放4671.95元(3987.77元+972.5元-288.32元)。
某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将公司发放的竞业限制补贴计入吴某的基本工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该竞业限制补贴的预发放,因吴某特殊要求提前发放,公司均有在发放时予以明确告知该笔费用为竞业限制补偿金预发放,且有吴某领取预付竞业限制补贴签署的付款凭证进行佐证,所以该笔费用并不能作为吴某的基本工资,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2、吴某的竞业限制补贴不应当计入工资,所以公司也并没有拖欠吴某的工资,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拖欠吴某2022年2月、3月工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某文化公司应否向吴某支付赔偿金及工资标准。某文化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将发放给吴某的竞业限制补贴计入吴某的基本工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案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吴某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导致。经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通常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开始按月支付,某文化公司按月向吴某发放竞业限制补偿,不符合设置该制度的本意,也缺乏发放和领取条件,结合吴某一审提交的证据佐证,某文化公司确系存在以竞业限制补偿名义拆分工资的行为,公司按月发放所谓的竞业限制补偿,应计入吴某的应得工资中。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负举证责任,某公司虽主张案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吴某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导致,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综合判定某公司应向吴某支付经济赔偿43382.2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某公司应否向吴某支付2022年2月、3月尚欠工资4671.95元。。仲裁裁决按标准工资5422.78元计算2022年2月至3月5日的工资,减去分别已发工资1435.01元、24.79元,还应发3987.77元、972.5元。如前所述,按月发放所谓的竞业限制补偿,应计入吴某的应得工资中。鉴于前述已发工资中还应包括2022年2月个人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额288.32元,因此某文化公司还应支付吴某4671.95元。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注:案号(2023)湘01民终13866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插图来源网络,案例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点赞+关注,可以获得更多劳动法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