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否缴纳社会保险?

观云劳动 2024-03-05 10:52:38



黄某在某事业单位下属幼儿园工作,该幼儿园为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未经工商登记注册。黄某身份为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月园方提出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就缴纳社会保险一事未达成协议,园方以其是事业单位,没有账户,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为由拒绝为黄某参保,但黄某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理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月14日,园方因双方就签订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以黄某拒绝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请求

1.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3.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完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本案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与黄某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黄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单位仍未依法与黄某在此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年后依旧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以“黄某拒绝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单方终止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事业单位应否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黄某不属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黄某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因此,某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启示与思考

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明确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为其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劳动法》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滞后于立法的要求,到目前为止国家仍未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各地对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也不统一,大部分省市目前尚无相关政策,导致大部分地方事业单位无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即使裁判部门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现实中是否能够办理也有待商榷。同时也建议劳动者在工作时,如遇到用人单位无法直接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形,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参保的方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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