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骗局:公司贷款375万,老年人为共同借款人且用房产抵押

白容看商业 2025-01-06 14:08:42

两三年前中央电视台报道过以房养老骗局,打着“以房养老”“以房理财”“资产管理”为名,通过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承诺双倍房产抵押等方式,变相向中老年人为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2.2亿元。这个骗局关键在于通过房产抵押办理贷款获取资金,由于银行员工履职不到位,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充当帮凶,帮助骗子获取了资金。

2019年8月27日,A公司股份变更,老年人徐某拥有10%A公司股份。

2019年11月13日,甲银行与A公司、共同借款人徐某签订小微企业抵押借款合同,徐某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金额375万元。

2019年11月20日,甲银行向A公司发放贷款375万元,当日贷款资金转出至B资产管理公司;次日银行发现A公司未将贷款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而是转给了资产管理公司。

2019年11月21日,B资产管理公司将375万贷款资金转回A公司;当日A公司将贷款资金转出至他行自身账户,并分75笔5万元转出至屈某。

自2020年3月,A公司375万元贷款利息一直逾期未还,银行员工每月向A公司及徐某催收贷款利息。

2020年12月10日,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合同诈骗(注:2022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以房养老骗局曝光);2021年1月,徐某向监管部门举报甲银行贷款业务违规情况。

甲银行将上述贷款起诉至法院,提出三点诉讼要求:一是A公司、徐某归还上述贷款375万元及欠息;二是甲银行拥有徐某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三是诉讼费用由徐某等三人承担。

对甲银行上述三点诉讼要求,法院全部不予支持,全部驳回,但也提到,由于徐某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和退赔权力人,故徐某在收到退赔款项后,应当将款项交付甲银行,如不交付,甲银行可起诉要求支付。

案件三言两语

法院做出上述判决还是因为甲银行存在履职不当,未能尽到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尽审查和提示义务:

甲银行贷前调查报告显示,A公司年销售收入1400万元,徐某月收入4万元,对此,A公司贷款档案无任何资料或资金流水进行佐证;

再结合徐某成为A公司股东不到三个月就到甲银行贷款,特别是发现A公司贷后资金流向未用于实际经营,甲银行员工也未采取实质风险控制措施,也未向共同借款人徐某提示。

笔者认为,甲银行作为国有大行,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过于依赖于房产抵押物,没有坚守贷款本源,未对借款人经营情况与借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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