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4500万元,归还旧贷款1500万,法院判保证人承担3000万元责任

白容看商业 2025-01-05 14:08:33

面粉多了加水,水多了加面粉,这类传统的化解风险贷款方式总是寄希望于以时间换空间,不考虑时间情况,往往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还会进一步扩大风险,同时还可能存在操作风险,如担保人脱保风险。

2015年8月,赵某以A公司名义向甲银行申请贷款4500万元,甲银行集体研究决定A公司获取贷款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归还A公司原有1500万元不良贷款;二是提供足够抵押物。

2015年11月30日,甲银行与A公司签订45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B公司、C公司分别以自有房产为上述贷款中的2500万元、2000万元提供抵押,戴某等六人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5年12月4日、7日,甲银行分别向A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2500万元,到期日均为2017年11月29日。贷款发放后,1500万元用于归还原有不良贷款,500万元用于归还经办A公司贷款的甲银行客户经理张某的借款,1225万元转入赵某兄弟账户,剩余资金被赵某用于归还其他债务。自2016年1月开始,A公司上述贷款利息开始逾期,到期后4500万元贷款全部逾期。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甲银行、A公司事先需要将4500万元贷款中的1500万元用于归还原有不良贷款这一事项告知戴某等六名担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戴某等六名担保人对A公司用于借新还旧的1500万元贷款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对以新还旧的之外3000万元贷款的担保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戴某等六名担保人仍应对3000万元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三言两语

为了化解1500万不良贷款,结果换来的是4500万元不良贷款,贷款风险进一步放大。虽然本案发生时间是十年前,但仍然值得现在很多银行警醒的,特别是哪些贷款风险管控压力较大的地方性中小银行。

关于贷款风险化解,笔者始终认为一定要立足于风险化解,而不是延缓风险。为防范贷款重组操作风险,笔者认为,有两个基本原则必须遵守:

一是贷款重组原则上不得放大风险敞口,如果要增加贷款额度,必须有真实贷款用途且封闭操作。

二是贷款用途必须按真实情况填写,用于归还旧贷款的,应如实填写,这样就不会存在上述案件的担保人无需承担借新还旧的1500万元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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