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有云:“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婚礼不贺,人之序也。”结婚是人生大事,可在西周时期,婚礼其实并不热闹,没有音乐也没有闹洞房的说法。直到汉朝人们的婚礼才变得喜庆起来,闹洞房的习俗也从此诞生。
结婚闹洞房的确是一件喜庆事,但总有心怀不轨之徒,想要趁机占便宜。2003年,河南就发生了一桩匪夷所思的强奸案。一新娘在新婚之夜惨遭闹洞房的伴郎侵犯,可新娘不仅没有反抗,反而全程配合。事后人们才知道,原来新娘将伴郎误以为是老公,这才酿成悲剧。
陈铁刚家住河南省叶县,他和妻子刘翠的婚期定在2003年1月23日。婚前两人已经找人算过了,这天是黄道吉日,适合嫁娶。为了准备婚礼,陈铁刚耗费了心思,也邀请了不少亲朋好友,还找了几个伴郎当“陪床”。
所谓“陪床”,其实是当地一种特殊的习俗。意思是在新婚之夜,要找几个没有结婚的男青年到新婚夫妻的床上闹洞房,并且事后就在床上休息。对于这个习俗,新娘刘翠其实非常不理解,新婚之夜哪有找其他男人“陪床”的说法?
可碍于陈铁刚一家坚决要这么做,刘翠也只能答应。可夫妻俩怎么也没想到,婚姻大喜之夜,“陪床”的伴郎中,竟然有一个图谋不轨,对美丽的新娘动了邪念,并最终引发一场闹剧。
2003年1月23日,陈铁刚和刘翠结婚当天,许多亲朋好友来到陈铁刚家中,喜气洋洋的陈铁刚挨桌敬酒,好不容易度过了晚宴,却到了闹洞房的时间。几个年轻小伙冲进了陈铁刚和刘翠的房间,按照当地的习俗玩耍了半个小时。
几人这才躺在新郎新娘的床上休息,刘翠见床上人太多,而且都是男性,实在无法忍受,便干脆一个人去沙发上休息。到了半夜时分,人们都陷入睡眠,其中一个伴郎史三树却突然起床上厕所,在路过客厅时,看到了躺在沙发上睡觉的新娘。
史三树本就酒劲未过,看着年轻漂亮的刘翠,顿时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出于好奇,他准备上前挑逗下新娘,反正现在也没有发现。可当他走近沙发准备挑逗新娘时,却意外发现对方非常配合自己,没有一丝抵抗。
史三树顿时失去理智,抱着刘翠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当史三树准备再次与其发生关系时,刘翠睁开了眼,发现眼前的男人竟然是伴郎,顿时大喊救命。
房间里的刘铁刚和其他伴郎听到叫喊声立刻冲出房间,将还没穿衣服的史三树当场抓获。陈铁刚一气之下,对史三树拳打脚踢,好在几个伴郎及时拦住刘铁刚,这才没有酿成悲剧。但事情并不会就此结束,陈铁刚和刘翠当即选择报警,将史三树送到了派出所。
警方得知事情的前因后果,以涉嫌QJ罪为由将史三树逮捕并刑事拘留,交由检察院和法院审理判决。可史三树始终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他表示自己在和刘翠发生关系时,对方不仅没有反抗还全程配合,这代表着刘翠是自愿的。对此法院作何解释?
其实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也就是说,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行为人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另外一个条件是行为人存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
在史三树看来,自己和刘翠发生关系时,刘翠没有反抗,这意味着他没有违背刘翠的意愿。其次,史三树也不存在暴力手段,没有逼迫威胁刘翠和他发生关系,因此史三树坚决不认为自己构成QJ罪。
可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刘翠没有反抗,并不是因为她愿意和史三树发生关系,而是她错将史三树当成了丈夫陈铁刚,因此不仅反抗还全程配合。如果刘翠知道,和自己发生关系的不是丈夫,而是伴郎史三树,她必然会进行反抗。
这意味着,刘翠在和史三树发生关系时,处于一个“不知反抗”的特殊状态。根据《刑法》的规定,妇女在处于不知反抗的特殊状态下,是否反抗将不会成为行为人是否违背其意愿的标准。
而史三树虽然没有暴力、威胁等手段,但他利用刘翠的错误认知,趁机与刘翠发生关系,属于“特殊手段”对妇女实施侵犯。综上所述,史三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等待他的也必然会是法律的严惩。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审理认为,史三树构成犯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至此这桩闹剧终于告一段路,其实这起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如归陈铁刚能够听从妻子的建议,放弃那些落后的习俗,也就不会给史三树占便宜的机会,刘翠更不可能在新婚之夜失去自己的清白。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