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资信程度,企业往往会采用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以增强经济实力,在此过程中往往会与股东签订《增资协议》,但如《增资协议》被解除,股东或投资人能否要求公司返还增资价款?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日,甲公司与目标公司乙公司及其股东刘某、徐某签订《增资协议》,约定甲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先行向乙公司支付增资款1000万元,2020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增资款8000万元,增资后甲公司持乙公司60%的股权。但甲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8000万元增资款。
2020年12月15日,乙公司及其股东刘某、徐某向甲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增资协议》并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680万元,赔偿损失100万元。甲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即予签收。至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已实际缴付的增资款1000万元。
解析要点
1.《增资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不完全适用于《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
《增资协议》系甲公司与乙公司及其股东刘某、徐某就增资事项达成的合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中《增资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并不必然需恢复原状、返还增资款,而且如返还增资款与《公司法》资本维持的原则相抵触,故此应根据《增资协议》的性质和《公司法》的规定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作出相应处理。
2.增资程序启动后增资款即转化为公司资产不得任意退还。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甲公司缴纳的款项实际是作为乙公司股东所缴纳的出资额,其随即转化为公司的资产,并非某股东个人独有,如已完成工商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信息、股权比例已产生对外公示效力,出资额并不能够任意退还。
3.返还增资款本质上是股东身份的退出,应适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东退出的特别规定。
股东退出的方式一般有公司回购、股权转让、减资、解散公司,但返还增资款实际上就是不经法定程序,任意处置公司资产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任意抽回出资,不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更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即使《增资协议》被解除,股东或投资人亦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增资价款,而应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股权转让、法定减资、公司解散等法定途径取回投资款。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