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心者劳动争议专业服务律师: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2023-12-13 18:47:41

日常生活中人们简称的“社保”,具体指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出台《社会保险法》中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居民社保和职工社保。笔者在此主要介绍职工社保的缴纳,一般来说,职工社保适用于正式雇佣员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其缴费主体是企业和员工,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保费,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三种保险是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不过用人单位缴纳多数。并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对于公司来说,为员工缴纳职工社保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但是,生活实践中不乏存在员工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承诺,而部分公司就会以此为由不予以缴纳社保,但在后续员工与公司产生纠纷时,员工往往会以公司不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公司承担相关责任。那么,问题就来了,在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该种情形下,发生纠纷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对于以上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接下来,笔者通过不同案例以此分析司法判例观点的不同以及相应的支持理由。观点一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发生纠纷,公司仍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支持1:(2023)京02民终3097号

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董宇然与硕亚麦邦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止为硕亚麦邦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同日,董宇然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2022年5月9日丰台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3159号裁决书”,确认双方自2021年6月4日至2022年3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现已生效。

关于经济补偿金一节,董宇然虽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该承诺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硕亚麦邦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董宇然交纳社保,故董宇然要求硕亚麦邦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案例支持2:(2021)川01民终484号

法院审理:四川神通保安公司主张未为张志强缴纳社保是张志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司将张志强的社保费用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给了张志强,故不应支付张志强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四川神通保安公司与张志强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张志强缴纳社保,这是法律规定的用工义务,不能通过与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的方式免除缴纳社保的义务。现张志强以四川神通保安公司未缴纳社保要求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四川神通保安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总结:以上判例可以看出,对于公司在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形下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裁判的依据是认为用人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这一义务并不能因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得以免除。因此,不论是口头或是书面达成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于无效协议。劳动者若以此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以与劳动者双方达成约定而规避责任。

观点二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发生纠纷,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支持1:(2022)苏08民终1990号

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贝林公司提交的由乔正国签字的《声明书》、工资表表明,乔正国系主动要求贝林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补偿已经随每月工资一并发放。另外,根据贝林公司在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乔正国入职贝林公司时,乔正国已经加入了“大众助保基金”,而该保险与职工社会保险是不兼容的,由此进一步证明放弃交纳社会保险是乔正国的真实意思表示。乔正国要求贝林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违诚信,不能成为其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正当事由。

案例支持2:(2019)浙民再485号

法院审理:本院再审认为,……关于北京中智公司是否有为陈光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义务的问题。陈光银已经通过当地农村缴纳社会保险,且其曾放弃要求中智温州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故陈光银请求北京中智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以上判例可以看出,对于公司在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形下不需要承担责任,法院裁判的依据是虽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个人的申请而免除。但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晓其自愿放弃公司履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法律后果该情形下,仍选择自愿放弃,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因主观恶意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除以上观点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过错程度以此综合判断双方分别的责任承担这一观点。

综合以上案例及相应观点可知,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对于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出具的相关说明、承诺或者协议等等,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用人单位为避免以此产生的风险,仍应当时刻注意该保险缴纳义务的承担。在此,对于用人单位社保缴纳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规避风险:

1.在劳动者提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切不可掉以轻心,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若用人单位可选择的情况下,应尽量不录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若是坚持录用,在该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核实其社保缴纳情况,在可以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为其缴纳社保。

2.若是劳动者坚持不需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下,首先,用人单位一定要书面通知员工依法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认公司对此已履行告知义务。其次,用人单位可要求该员工单方面出具书面社保缴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或录音录像,表示其社保由其他单位代为缴纳或由其自身负担。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社保若是由其他单位缴纳,最好要求该单位出具相关的书面说明,以明确该社保缴纳情况,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最后,公司应当定期对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予以记录,以确保该员工确已缴纳社会保险。若是员工没有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一定要向其核实情况,在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为此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必须要履行该项义务。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配合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对于该项法定义务需要积极履行,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一定要做好所有工作并保存相关证据,明确双方义务履行,避免发生纠纷时使公司属于不利地位。

法条依据: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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