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文经典讲演录》141:霍布斯《利维坦》/自由和法治

永哥历史 2025-03-27 04:42:36

1、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知识分子如张佛泉、胡适和萧公权等讨论了废止专制与提升民众觉悟的先后顺序问题。他们认为应首先废除专制,通过民主生活来激发民众的政治智慧。

2、萧公权强调,民主宪政的实施虽需教育准备,但不应等待民众完全觉悟后再进行,正如不应先学会养孩子再结婚。这些观点反映了当时知识分子对人性的新理解,认为人性是可变的,而专制制度,尤其是极权专制,阻碍了人性的自由发展和提升,因此反对专制是必要的。

3、霍布斯的《利维坦》自问世以来,虽然影响深远,但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和批评。他关于人性的悲观理论尤其受到其他思想家的质疑,如洛克和卢梭就提出了不同的人性观。对于霍布斯主张的专制政治立场,学界也有不同的解读。

4、一种观点认为,霍布斯不仅是专制的辩护者,更是专制体制的捍卫者。他提出的“主权者”概念,是一种源于契约的非个人化权力,他认为这是唯一有效的人造权力制度。这种观点与传统的君主专制不同,是一种体制化的专制。历史上虽有被称为“明君”或“贤主”的皇帝,但这并不能等同于存在好的专制体制。

5、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一方面主张政治专制主义,认为主权者在特定领土内对所有平民和教会机构拥有完全垄断的权力;另一方面,他坚持人的基本平等,认为国家是个人之间的契约,主权者的权力应得到被管理者的同意,并有义务通过确保公民的和平与安全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6、霍布斯的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在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才成为重要价值的考量。他认为,人民放弃权利是为了换取更确实的保障,这种交换最终仍然是要保护每个人。如果主权者不再能通过维持和平来执行契约,自我保护的权利就会被激活。

7、霍布斯所涉及的自由是一种非常有限的自由,只是在个人生命受到主权者行为的威胁时,例如当一名罪犯被无辜判处死刑时,自我防卫的权利才会启用。霍布斯认为,只是在处于危险中时,个人主体才有自我保护的自由,甚至是抵抗合法权威的自由。

8、霍布斯的自由概念中,除了抵抗的权利外,个人的自由主要是消极的,依赖于“法律的沉默”。这意味着当法律既不命令也不禁止某项行动时,个人可以自由地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行动或不行动。在政治自由受限的情况下,人们可能会坚持不做某些事的自由,例如不说假话,这被称为“消极自由”。

9、法律作为善恶行为的尺度,其正义性不应取决于统治者的随意决定,而应指导民众正确行为。霍布斯认为,良法应清晰明确,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并对引起公愤的事件采取行动,否则便是法律的失职。

10、霍布斯强调,惩罚的目的在于纠正而非报复,最严厉的刑法应用于最危害公众的罪行。此外,法律是否为良法,关键在于主权者与人民的利益是否一致。没有必要的法律不仅不是良法,反而可能成为聚敛钱财的陷阱,无法真正保护臣民。

11、霍布斯认为,主权者虽然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也是人,具有人性的弱点。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防止主权者滥用权力,霍布斯规定了主权者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制定和执行良法。

12、良法的目的不是约束,而是指导和维护臣民,帮助他们克制欲望,减少因鲁莽行为而造成的伤害。惩罚的目的是防止不良行为,而不是报复或发泄怒气;奖赏则是鼓励利国利民的行为,特别是培养人民对国家的忠诚。良法和赏罚是治理国家的调节机制,主权者需要掌握其中的技巧和艺术,并且平等施法。

13、霍布斯还强调,臣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无论富贵贫贱,触犯法律都应受到统一的判决,这就是公道。然而,法律不适用于主权者,因为主权者是制定法律的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14、霍布斯的法律和法治观念并非民主宪政意义上的,他强调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是法律的唯一来源。这种观点被称为“法律实证主义”,即法律由统治者制定,统治者拥有最高法律权威,可以随时改变法律以适应其统治目的。这与公民参与制定法律和“经由人民同意的统治”的概念不同。

15、执政合法性指的是人民对政府或统治权力的接受和拥护,是政权权威的基础。与霍布斯的时代相比,现代社会中,仅仅依靠法治并不能为专制政权带来合法性。现代世界普遍认可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以及人民享有不可剥夺的政治权利和人权,这些已成为普适价值。

16、因此,没有或缺乏执政合法性的政权虽然可以存在,但会面临维持统治的困难,可能不得不依赖暴力和胁迫,从而变成一个凶恶残暴的政权。合法性对于政权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了财富对于个人的重要性,因为合法性不仅赋予政权权威,还使其拥有体面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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