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自然人伍某第35类“爱特蜜”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09-29 17:03:20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6207797号“爱特蜜”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中第12697673号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为“北京北阳欣业商贸有限公司”,经查询,该权利人早在2017年10月26日注销,失去主体资格。该引证商标在2018年7月3日因难以提供有效材料而未转让成功。可见在该权利人失去主体资格后,引证商标并未在市场使用。目前,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查中,该商标极有可能因未使用或权利人未答辩而被依法撤销。鉴于引证商标已经闲置,但对于本案审理起到重要作用,恳请待引证商标撤三审查完成后,再审理本案。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注册在35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行业属性明显不同,分属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产品或服务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服务不存在重叠,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性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实际并没有使用,市场上没有任何其将投入使用的痕迹,根本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207797号“爱特蜜”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爱特蜜”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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