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接受偶尔加班,十二小时工作却成常态,工人自愿还是管理诱导

我心淡然职场明 2024-04-08 17:20:31

企业生产计划是有变动的,根据企业库存的变化,产品销售情况,未来市场变化等等,生产计划做出调整,有时需要工人加班,企业在《劳动法》的框架内,安排工人加班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工人也都理解,基本不会拒绝,工人毕竟也愿意多挣一些钱。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此规定主要指的是标准工时制,广泛适用于绝大部分企业,工厂。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所以,工人在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是接受加班的,但有的企业却把“加班时长”变成了常态化,突破了《劳动法》的界限,更有甚者,工人每天工作十二小时,这到底是工人自愿接受的,还是企业管理诱导所致?

老王在一家国有企业下属分公司做工人,刚参加工作的时候挺好,他们是两班倒,白班和中班,每天工作八小时,一般周日休息一天,周一开始倒班,有时候也会加班,上几天十小时,每小时给25块钱加班费。

生产任务量大了,领导们都会给工人做思想工作,工人们能多挣几百块钱,一个月加几天班,上几天十个小时基本都接受。

随着企业的发展,生产任务量较之以前大了许多,老王他们的周日休息不能保证了,有时候两周一倒班,有时候三周一倒班,也有更长时间倒不了班。

据老王讲,公司生产任务量饱满本是好事,但他们即使没有了休息日,每天工作八小时,活都干不完,加班已不是偶尔了,从最初的偶尔上几天十小时的班变成了每天工作十小时,完不成生产任务还没有加班费。

老王年龄大了,身体有点吃不消,觉得公司的这种做法明显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界限,三十六个小时。

老王和几个老工人一起找领导沟通,希望公司能严格遵守《劳动法》,保证工人休息的权利。

领导告诉老王他们,公司每天下达的生产计划,老王他们应该抓紧八小时干完,别说八小时,就是六个小时干完都能下班,干不完只能延时。

老王无语,生产能力在那儿摆着呢,之前的八小时生产计划是多少?十万件;现在的生产计划是多少?十二万件。

老王休了病假,因为生产线上本来工人就少,老王这一歇,他的活就得其他工友分担,确实忙不过来,来个临时工顶替吧,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上手,只能打个下手,打个杂,班组每天的生产量大不如前,工友们还都挺累。

又有一个工友承受不住了,也休了病假,两个班组都少了一个人,领导为了保证生产计划兑现,要求工人上十二小时,分老王他们的计件工资,该给的超时加班一分不少。

一个月下来,老王的工友们工资都到了八九千。

老王得养家糊口,身体恢复了,回来上班,十二小时工作成了家常便饭。

老王真希望他们这两班倒,能变成三班倒,最起码能保证“八小时”工作制吧!即便是十二小时工作制,三班两倒,最起码能有规律的休息吧!

老王身体再次吃不消了,又休了一段时间病假,恢复了又回来上班,基本成了每天工作十二小时了。

老王承认自己没有多大本事,只能靠这份工作吃饭,老王自己也不明白了,他这是自愿的,还是他们企业的管理者一步一步诱导他们的,休病假,老王是真休不起,一个月几百块,能养活自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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