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被征收地块二手房房地产价格增长并不明显,重新选择评估时点并非对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最优路径,故二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迟延作出违法,同时告知再审申请人可以依法主张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在房屋征收维权的过程中,因评估报告存在违法事由而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这一维权路径虽常见,但最高院的一起案例却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引发思考。即便评估报告因评估时点选择不当而存在瑕疵,但若房价在此期间并未发生大幅增长,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选择通过主张利息损失的方式,来弥补因评估不当而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害,而非一味地追求重新评估及制作新的安置补偿决定。一起来看看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马丽芬律师和闫会东律师办理的这起经典案例吧!
【案情:评估报告严重违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理应撤销】刘女士在某市有一处合法房屋,因当地一个征收项目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征收从一开始似乎就“先天不足”,无论是其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还是最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均未妥善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
在刘女士收到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后便毅然决然地展开维权,而首先便是针对补偿安置决定提起撤销之诉,在刘女士看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认定错误,评估报告对案涉房屋面积的认定与实际面积不一致、评估机构选择违法,评估时点错误、评估单价明显低于周边商品房市场价,并非单纯程序违法,而这几点明显构成安置补偿决定是否有合法依据,关系到安置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基础,以及该决定是否可能因缺乏合法依据而被撤销。令刘女士始料未及的是,这场诉讼之路竟异常坎坷,最终一路上诉至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如何看待评估报告中的缺陷与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权益之间的关系,无疑对本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院的判决态度自然成为了全国各级法院关注的焦点。其判决结果不仅将对本案产生深远影响,更将为今后所有类似案件提供宝贵的指导与借鉴。
【未实际侵害被征收人实体安置补偿权益的可主张利息损失】最高院总结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二审判决确认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是否能够保障再审申请人的合法安置补偿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般而言,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选择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间与实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相距时间较长的,可以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选择公平合理的时点或者以支付利息损失等其他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房价大幅增长且政府长期未作出补偿决定的,若政府因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可以选择重新确定评估时点评估被征收房屋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安置补偿权益。在房价并无较为明显涨幅甚至出现下跌的情况下,选择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并不会侵害被征收人的实体安置补偿权益,但是因政府未及时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延迟支付安置补偿款相应的利息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以保障安置补偿的公平合理。本案中,根据二审法院查明,案涉被征收地块二手房房地产价格增长并不明显,重新选择评估时点并非对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最优路径,故二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迟延作出违法,同时告知再审申请人可以依法主张利息损失,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经审查,尚不足以否定原审法院生效裁判,因此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在明提示】重新审视本案,评估报告的评估时点选择确实存在轻微的违法情形,然而,这一瑕疵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引发严重的负面后果。鉴于此,法院出于高效解决争议与切实维护被征收人权利的考量,判决以支付迟延利息的方式来弥补被征收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无疑体现了情理与法理的平衡。
然而,如果征收决定公告的发布与安置补偿决定的最终制作之间存在过长的时间间隔,那么继续沿用原评估时点可能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潜在威胁。在此情境下,为了最大化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重新选择一个更为合理、公正的评估时点,并据此调整补偿标准,无疑是更为妥帖与合理的做法。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灵活应变,既要注重法律原则的坚守,也要兼顾实际情况的考量,才能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与高效推进。(文/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