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
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
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
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
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
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
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0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