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百平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这当然是一件值得期待的大好事。但倘若征收方经过“征收调查登记”环节,只对其中的有证部分给予认定,而对摆在眼前的无证部分“视而不见”不予认定,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损失可就是近在眼前的了。那么,面对征收调查登记得出的结论,被征收人有无救济之策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雪莲律师在四川省藏族羌族自治州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4位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中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不认可,xx县自然资源局又会给出怎样的答复呢?
【基本案情:90年代的自建房遭不予认定?】委托人唐先生等4人在四川省藏族羌族自治州xx县分别拥有几十平米至数百平米不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中部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相应的用地、建设等手续也不全。
2024年6月,涉案片区启动国家公园建设项目,委托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征收方作出《xx县xxx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了“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委托人对该部分信息不服,认为其严重缩减了自己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将会对下一步的补偿计算造成直接影响。2024年7月,委托人向xx县自然资源局就此提出书面异议,该局作出《关于房屋基本情况核实申请的答复》,告知4申请人的宗地和房屋面积与此前的公示信息一致。换言之,委托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未能奏效。
委托人对这一书面答复不服,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雪莲律师指导下,于2024年8月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答复》。
【律师解析:征收调查登记的结果并非不可救济】《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据此可知,征收调查登记结果的公示是允许“提出书面核实申请”的。而根据法条的表述不难理解,这里的调查登记不仅限于通过登记资料等书面文件进行调查,而应当包括现场调查核实和走访被征收人。坐在办公室里面用现成的材料去“调查”,显然违背了调查核实工作的本意,得出的结果也完全可能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
本案中,证据显示4位委托人的房屋有的曾申请办理过规划许可手续,且并未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调查登记环节显然应当将这些房屋的状况表述清楚,再通过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环节对其中无证的部分逐一予以甄别和认定。
xx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审查认为,本案中4位申请人系基于各自独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状况提出各自独立的诉求,被申请人xx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分别作出核实答复,而不应进行统一的、笼统的答复。
2024年10月9日,四川省藏族羌族自治州xxx县人民政府作出x府行复决〔202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xxx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7月作出的《关于房屋基本情况核实申请的答复》,责令该局对4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的维护。
【在明提示】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雪莲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征收调查登记和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环节将会直接影响到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确定,会对被征收人最终到手的补偿数额产生重大影响。
被征收人一定要对这一环节予以足够重视,及时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提出异议、申请核实确认等权利,对核实结果仍不认可时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进一步救济。千万不可在相关材料上随意签字或者无视其公示的调查结果,待到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这些结果都会派上用场,且变得难以再推翻,这就会给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制造巨大的麻烦和障碍了。(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