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一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该方当事人主张实际住所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住所地的,应以登记注册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案情
甲与公司乙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向乙登记注册地的丙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实际住所地在丁地,应由丁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但乙的登记事项中住所地仍为丙地,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住所地为丁地。
生效裁判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登记的注册地在丙地,但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丁地。由于乙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能认定其住所地发生变更。丙法院作为乙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依据前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地前申请变更登记。在无证据证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其登记的住所地不同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登记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践中经常出现约定的住所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实际办公地、联系地址,或者既约定注册地又约定实际办公地,此时应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本文认为,如果原告起诉时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办公地址办公,则该地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向其实际办公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若合同虽约定有联系地址,但无法证明被告在该地办公,则可向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常情形,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若约定由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优先选择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由其自己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承担举证责任,若优先选择合同约定的办公地址,可能存在如下问题:其一,合同签订时约定地址为实际办公地,但至诉讼发生时办公地发生了变更,实际已不在该地办公;其二,即便原告能够证明约定地址为被告办公地,但被告可能存在多处办公地,原告举证该办公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存在一定的难度。
参考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52号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