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贷款300万,当日转出21.5万至中间人,中间人是贷款中介吗?

白容看商业 2024-10-04 14:50:39

班某为小微企业A公司法定代表,通过中间人袁某,A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在甲银行APP获得信用贷款13笔金额共计300万元,到期日均为2022年1月6日,班某为共同借款人。因袁某表示需要打点关系以支付服务费,当日班某分三笔共转出21.5万元至袁某。

上述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情况,至甲银行起诉日,A公司逾期贷款本金242.78万元。

在法庭上,A公司及班某提出:支付给袁某的21.5万元为砍头息,要求从逾期贷款本金中扣除。

对此,法院认为:A公司及班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案外人袁某1与甲银行之间的关系,进而认定其向袁某1支付的21.5万元应自甲银行贷款金额中扣除。并且,甲银行否认袁某1系其员工或合作方,亦否认收到该笔款项,故无法认定该笔款项由甲银行收取,法院难以直接将其作为预先扣除的利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点评

虽然法院没有支持A公司及班某提出的辩护意见,但是甲银行管理者应该对该事项给予高度重视,基本上可以判断袁某为贷款中介或其银行账户为贷款中介控制,为此,需要进一步查明袁某与甲银行员工是否存在关系,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从客户来源核实,核实A公司营销背景,主要由谁介绍到银行来贷款的,如果介绍人与袁某存在关联,那基本上可以判断这笔贷款是通过贷款中介引入的,在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排查是否还存在其他贷款存在同样情况,以及介绍人与银行员工是否存在关联。

二是从资金往来核实,重点核实其他贷款客户与袁某是否存在资金往来,银行员工与袁某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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