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高级经理受贿100万元纪实录:行贿受贿一起查,真相大白

白容看商业 2024-03-22 05:27:05
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这是近年来国家纪委监委查处各类腐败案件基本做法,对行贿者、受贿者都能形成强大威慑力。有些受贿人员总是会天真的认为,“我和行贿者关系不错,他不会出卖我”“我和行贿者之间的交易全部都是通过现金交易,没有留下痕迹”,这些天真的想法在专业办案人员面前、在行贿受贿一起查的背景下,根本经不是查。 李某作私募投资公司员工,负责与甲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接洽投资业务合作,在该银行高级经理易某帮助下,未按规定办理准入程序,一年时间合作金额达30亿元,私募公司赚了几千万后,次年易某便向李某索取好处100万元,经公司同意,李某向易某提供的他人账户转入100万元。虽然监委首次一般问询时,李某咬牢是借款,四个月后在李某留置不到五天,李某立马承认转入易某100万元为感谢费。本案属于典型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案例,并对行贿者、受贿者均形成强大威慑力,大大促进案件查处。 一、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易某受贿过程 2013年1月,易某任甲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2017年3月任资产管理部集中交易室副处长;2020年1月解聘。 2014年,乙私募投资公司与甲银行开始合作。根据甲银行规定,和私募公司合作需要选择进入合作白名单的机构,乙私募公司不在合作白名单里,但是在易某等人的帮助下,采用了选择白名单中的一家公司签订母基金合作协议,然后这家公司再和乙私募投资公司签订子基金合作协议的方式,达到规避白名单的目的。 2014年,甲银行与乙私募公司累计合作金额约30亿元,乙私募公司赚了几千万元。 (注: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出具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载明,2014年,甲银行资本处李某1、易某在未按规定办理合作机构准入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指定乙私募公司担任其分管的两个项目的投资顾问,甲银行理财资金通过通道投入合计33亿元,乙私募公司跟投1200万元。截至2016年底,支付乙私募公司投资顾问费、受益人收益、本金等合计10354.86万元。) 2015年2月,易某对李某说“部门对乙公司管理的项目业绩不是很理想”(注:易某供述);为此,李某表示希望甲银行继续支持乙公司并送给易某好处费100万元。(注:根据李某供述显示,易某说公司赚了不少钱,以借款的名义索要100万元好处费,还特别提出要现金) 2015年3月19日,乙私募公司向李某个人账户转账200万元;同年3月26日,李某向其配偶程某转账190万元;次日,程某向易某指定的陈某账户转账100万元。 2015年8月,易某向李某借款300万元用于购房;2015年年底,易某归还200万元,另外100万元转到其岳母熊某开立的股票账户,由李某操作。(注:该笔交易认定为借款) 二、行贿行为曝光后,花50万找律师咨询并模拟谈话,企图以借款蒙混过关,结果留置后全部供述 2021年1月份,在办案人员找李某谈话前,李某和乙私募公司股东曾某银行账户被冻结,他们马上意识到可能与甲银行易某及李甲某有关。为此,他们花了50万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协议,并告知了张某2律师关于和易某、李甲某的经济往来,之后张某2和他们俩开展模拟谈话,模拟调查机关会问的问题,并告知如何回答。当谈到转给易某100万元来自公司,张某要求先不要提,看调查机关问什么问题。 2021年1月28日,即办案人员首次找到李某询问时,李某按照律师事先教的,转给易某指定的陈某账户100万元,为易某借款。 2021年5月10日,李某因涉嫌行贿罪被监委留置。 李某留置五天后,即2021年5月15日,李某立马供述转给陈某账户100万元为易某的感谢费;之后于2021年5月18日、5月19日、5月26日、6月3日,李某四次稳定向监委供述并解释对100万元供述发生变化的原因。李某也是于2021年6月3日被解除留置,于2021年7月20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取保候审。 乙私募公司股东曾某于2021年5月24日、6月25日、7月20日的供述均没有承认李某送给易某100万元感谢费来自公司。但曾某在法庭上承认上述100万元来自公司。 三、法院判决情况 2021年10月1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023年2月10日,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乙私募公司罚金二百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乙私募公司公司股东曾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币二十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京02刑初140号《李某等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结合李某留置前后供述情况,以及李某、曾某以及易某法院判决情况,基本上可以推断出国家监委办理此类案件的做法。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只要犯法了,哪怕之前做再多的准备,在面对办案机关的强制措施时(注:如留置),基本上也都奔溃了,正如李某留置当天就把行贿事实全部供述清楚,并且还对之前虚假供述做出说明。 李某一旦突破并且证据固定下来,那么易某受贿犯罪事实自然也就锁定。最后,李某为此还获得自首情节,再结合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了缓刑;乙私募公司股东曾某只有当庭认罪悔罪,结果法院判他有期徒刑多了三个月,缓刑也多了六个月。 这个案件再次印证办案机关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威慑力所在,也告诫我们广大金融从业人员千万不要心存以权谋私的行为,否则早晚要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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