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出手,查处银行员工帮助他人融资近17亿,收取好处近270万

白容看商业 2024-03-22 05:24:39
审计署代表我国审计工作最高水平,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历来都是审计署组织实施的各类审计项目重点内容。审计署查处的各类审计案例是从事审计工作的有关人员最好的学习教材,从中不仅能学习审计方法与技巧,也能领悟先进的审计理念。 2015年,审计署在对某国有银行常规审计过程中,发现其分行私人银行部时任副总经理王某和高级产品经理关某等人,涉嫌违规为第三方募集和销售基金帮助融资近16.81亿元,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2016年5月,审计署将此线索移送公安部调查。2017年11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关某有期徒刑各3年。深入剖析案件,警示广大银行员工,根本不存在所谓奖励的潜规则,如果有那就已经涉及触犯法律,同时审计署在本案中运用的审计思路值得从事银行审计人员借鉴。 一、两名银行员工违规代销私募基金收取好处267.7万元 王某,1978年9月出生,研究生文化,原系甲国有银行壹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兼私人银行部壹分部总经理。 关某,男,1980年7月出生,大学文化,原系甲国有银行壹分行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高级产品经理。 2012年上半年,甲国有银行壹分行个人金融部以理财顾问方式代理销售汉红公司私募基金“汉红贵金属矿业股权投资基金”,王某、关某为该私募基金在甲国有银行壹分行代销提供了帮助。根据行规,汉红公司决定给予关某、王某奖励。2012年6月25日,汉红全资子公司转给广顺公司360万元;同年6月27日,广顺公司转入关某岳母唐某账户81.09万元;同年6月30日,唐某账户取现80万元,关某将其中30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某,王某当日回到家对其配偶说这是销售产品的佣金,当日王某配偶存入其招行账户,同年7月1日王某配偶又将这30万转入王某账户。 2014年5月,关某作为产品经理具体经办,王某作为私人银行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准入华安理财产品,后该产品通过甲国有银行壹分行辖内各支行向分行的私人银行客户推荐销售,共募集资金9亿元。2014年9月18日,负责设计华安理财产品人员史某以还款名义转入关某岳母唐某账户291万元(注:其中104.392万元为壹分行其他工作人员收取),同年9月19日、20日唐某账户取现125万元,9月20日晚上关某将10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王某再次对其配偶说这是销售产品的佣金,次日即9月21日王某配偶将这100万元现金存入王某配偶母亲卢某账户。 综上所述,王某、关某为上述两家公司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取好处130万元、137.7万元。 审计署《关于甲银行壹分行私人银行部员工关某涉嫌收受贿赂266万元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工作底稿等书证证明:甲国有银行壹分行私人银行部王某、关某等人,越权审批代理销售私募产品“汉红基金”“华安基金”,夸大、虚假宣传产品,误导客户进行投资,或者以虚构劣后资金、开放赎回时间和预期收益率等虚假手段,帮助上述公司骗取客户投资。截至2015年6月末,甲国有银行壹分行共代销“汉红基金”7.79亿元,部分到期后基金管理公司无法兑付;代销“华安基金”9.02亿元也面临风险。 甲国有银行壹分行零售银行业务部总经理、内控合规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三人证言显示“分行引入华安系列理财产品违反了甲国有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吴某的证言还证明华安系列理财产品在发行过程中存在未报甲国有银行总行审批、劣后级投资未到位、投向集中度高等问题” 二、法院判决情况 2015年3月25日,王某、关某均被免职;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8月30日,王某、关某均被公安机关羁押,同年10月1日二人被逮捕。 法院认为,王某、关某共同负责汉红基金、华安基金相关金融产品的申报、宣传或销售等事宜,虽存在工作岗位、职责、权限的区别,但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分主次,二者缺一不可。法院认为,王某、关某二人利用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亲属均主动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王某、关某均犯受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三、解析审计署审计思路 根据上述判决书披露的细节,基本上可以推断出审计署审计思路:从业务入手,特别是已经出现风险的业务,审计发现其业务明显不合规的地方,然后由业务审计转到人的审计,即关注风险业务、违规业务背后人的问题,再通过人的问题又进一步转到新的违规业务。 笔者推测,具体在实施过程中,审计署相关审计人员首先注意到汉红基金无法兑付的问题,并以此为契机,审计银行代销汉红基金问题,然后很有可能同时从汉红公司相关公司资金流向以及关某、王某关联账户入手,这样就能查到关某、王某收取汉红公司81.09万元好处的情况,同时又能由关某岳母唐某账户牵出华安基金销售问题以及二人在该基金销售过程中收取的好处。 上述审计思路在业务问题与人的问题相互切换与转换,能够很好的将由人的问题所引发的业务问题全部查清,查深查透问题,能够充分体现审计专业性、权威性、威慑力。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京02刑初79号《王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京02刑初80号《关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警示录 本案也再次告诫我们广大银行员工,任何利用职务之便,获得非工资性额外收入,不管是以什么名义或者是所谓行业规则,都是违规的,如果金额够大,那极有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注:如果涉及单位资金,那就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如果是客户资金,那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这点基本常识希望广大银行员工切记、切记、切记,千万不要因小失大,否则到时候就要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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