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是一家公司的秩序员(俗称保安)某天晚上,罗先生在值班期间,发现公司门口有人正在对一名妇女实施抢劫。罗先生急忙呼喊停止抢劫,并冲过去制止抢劫人员的抢劫行为,但是在与抢劫者搏斗过程中,罗先生不幸被刺伤。
罗先生经过两个星期的住院治疗出院后,要求任职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是公司认为罗先生受伤的原因:是制止其他地方发生的抢劫行为导致的,而不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造成的,因此不愿为罗先生申报工伤。
那么,罗先生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吗?
法律依据及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也就是说,职工虽然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如果职工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进行处理。
而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以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结论至此,罗先生应当认定为工伤。
风险管理建议:企业不愿意为员工申报工伤,通常原因在于,企业可能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不愿意承担员工工伤期间的各项费用。
但是随着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劳动保障执法日趋严格的情况下,企业还是非常有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各类劳动保障的。
因此企业管理者,非常有必要在已经为员工缴纳各类社保的基础之上,为员工投保注入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之类的保险项目。为员工提供更加丰富的保障内容,同时一定程度减轻企业的员工用工风险。
案例来源:中国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