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报案人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员工王某于2024年4月4日上午9时在福建省宁德市某县值班期间滑倒摔伤,4月7日在福清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查阅系统保单,核实保单投保时间为4月3日,保单生效时间为4月4日,本案事故时间临近投保时间,属于理赔风险案件。
之后客户提供理赔材料前来咨询,但未提供可以明确事故出险时间的相关医疗材料。
经保险公司调查,最终确认本案受伤员工王某首诊时间为4月4日,但主诉为跌倒致左胸部受伤疼痛已4天,即实际上本案事故出险时间为4月1日,在保单投保之前。
2、案情分析本案单位未及时给员工保险,在员工发生事故后,再进行投保雇主责任险,谎报事故出险时间以达到骗取保险理赔金,属于保险欺诈行为,故我司对本案拒赔处理。
3、风险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有如下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4、这些情况都属于骗保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来源:富邦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