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公司小A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不慎跌到路旁的河中受伤,第二天小A找到老王,要求老王赔偿。
小A认为:我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是工伤!雇主理应赔偿!
一、小A的受伤雇主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吗?小A之所以会这么想,是因为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雇主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但小A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雇主也就无需对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伤不属于雇主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今天就教各位雇主辨别: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伤哪些情况雇主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非工意外一般是不属于雇主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要员工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雇主就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而上下班途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则必须同时满足:
1、时空要件:在上下班途中。这个很好界定,以上班和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2、受伤原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要满足“必须是车辆造成、必须是道路上发生、在运动中发生、有事态发生、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五个要素。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指的是其在运营过程中,因为违反作业操作规程、或者由于技术设备原因等引起的运载人员伤亡事件。
职工在事故中的责任:非主要责任,即本人责任≤50%。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无法认定工伤,雇主也就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我们比较常遇到的比如上下班途中步行摔倒受伤、骑车摔倒受伤、在地铁站或高铁站滑倒受伤等都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雇主均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来说一个案例:下班去接孩子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是不是要认定为工伤呢?一、案情介绍
2020年5月25日下午6点左右,山东省某单位职工李某下班后,去学校把五年级的小李接回家。
在回家途中,在直行过红绿灯期间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后经伤残鉴定为8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而后,李某自己向烟台市社保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杨某单位提出异议,李某下班后去接孩子放学,已经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二、能否认定为工伤?
李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目前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能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直接从居住场所到工作场所或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
李某从单位出发,并非直接回家,则以最后出发地至工作场所的途中为上班途中;职工从工作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居住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以工作场所至到达第一目的地的途中为下班途中。
因此,认为,烟台市某单位职工李某系下班后先到学校接孩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是“第一目的地”。对李某遭受交通事故的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构成工伤。
因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是多样的,不可过分强调合理性,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只有充分注意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与上下班行为的直接关系,才能把握好合理“度”的问题。
最后,劳动局认定为工伤最后,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和单位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没有工伤保险的,全部由单位负责赔偿)。
从以上图片可以看到,最高法院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做了明确,李某的情况属于第三条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
因此,认定为工伤没有争议了!
总结: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单位已经缴纳工伤保险,但后续李某离职后,单位需要支付给李某治疗期间的工资(12个月)、工伤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个月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近10万元。
如果单位没有给李某上工伤保险,那么单位还需要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个月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护理费、伙食费等将近11万元,合计赔偿25万元。
这时候,就体现出了雇主责任险的重要性,有买过优质雇主责任险的企业可以覆盖所有赔偿。
来源: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