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汶上县人民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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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3年秋收时节,被告郑某某在村庄附近道路上晾晒玉米,韩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因躲避一辆对行车辆,骑到晾晒的玉米上滑倒受伤。韩某某伤后至汶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21天,并支出2万余元医疗费。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韩某某诉至汶上县人民法院,请求郑某某、汶上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晾晒玉米,使原本的通行道路变窄,韩某某因躲避对行车辆骑行到郑某某占道晾晒的玉米上摔伤,韩某某受伤与郑某某违法占用公路晾晒玉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韩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郑某某应对韩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韩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道路被占用后存在安全隐患,而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而造成自身损害,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郑某某的赔偿责任。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案涉公路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亦应对韩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在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韩某某受伤的原因及各方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后,认定郑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汶上县交通运输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韩某某自担30%的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公共道路是用以保障公共通行,为公众出行提供便捷,严禁任何人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少农民朋友们为了抢收,在公路两旁“圈地晒粮”,直接将收获的粮食晾晒在路边,阻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是危险的违法行为,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一旦造成交通事故,不仅给他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伤害,自己也要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为了保障道路行驶安全及自身与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故纠纷,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尽量在专门的晾晒场地上对农作物进行晾晒,可选择在晾晒场或自家院子、平房屋顶等合理的场地晾晒,不占用正常通行的道路行驶面积,保障道路原有的通畅有序,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遇有在道路上晾晒的农作物,还要提醒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朋友们要谨慎缓慢行驶,做一位安全文明守法的合格驾驶员。
【法条链接】网络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染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