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制度,是用人单位结合自己经营需要,对新入职员工进行能力水平,工作态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考核的一个阶段,以此来决定新员工的去留问题。 那么如果试用期员工考试不合格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法律依据有了。但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解除劳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就一定合法。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还需要满足几个前提条件。
一、劳动者处于合法的试用期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对于试用期的期限时长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用人单位如果在超过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延长,变更劳动者的试用期,那么延长变更的试用期即为不合法,不合法的试用期,行使试用期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自然就没有了前提条件,势必构成违法解除。
另外现实中还有一种普遍情况,事先不约定试用期,或者口头约定试用期,事后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主张未约定过试用期,而用人单位主张约定过,但是无法有效举证约定的事实,那么也会被认定为未约定试用期,此种情况,本质上也可以归为劳动者未处于合法的试用期阶段,解除劳动关系也构成违法解除。
二、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考核流程
用人单位必须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在招录用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并向员工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
在具体考核过程中,应当有具体的考核行为,例如考试、测验、绩效排名等,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点,对于劳动者的考核,应当是通过客观方式,客观的事实,如果用人单位以主观,个人好恶这种方式去考核员工,由于考核结果存在主观性,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会被认定用人单位考核结果无法有效真实反应劳动者的试用期是否合格,从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当然,对于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期间,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都有通过劳动来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除法律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比例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少发、低发甚至不发劳动者工资。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劳动者需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