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小便识 2024-05-22 16:58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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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1日,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刘某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岗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2022年12月16日,刘某通过微信向公司车队队长提出“你找人吧下个月我不干了”。公司认可主张刘某只是通过微信跟原队长说不干了,没有书面材料,不应该采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解约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2023年1月17日,刘某将车辆交付某公司,某公司予以接收。
2023年2月9日,某公司向刘某发送通知函,通知刘某速到某公司处将车开走运营,履行应尽义务,逾期未履行,将视为刘某单方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有权追究刘某的一切法律责任。
2023年5月6日,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公司起诉称:请求刘某支付车辆停运经济损失4252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2023年1月17日,刘某将涉案车辆交还某公司,某公司亦已接收,双方已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自2023年1月17日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法律规定,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出租车行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便是出租车公司重新安置人员接手该车辆期间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某公司参照一个月承包金4822元的标准,要求刘某支付4252元停运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刘某上诉称:公司要求的停运损失我不应该交,我在2022年12月16日提交了辞职报告,给公司一个月的找人时间,公司没有找到人不应该让我承担公司的停运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刘某于2022年12月16日通过微信方式向某公司车队队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23年1月17日将车辆交付某公司。本院认为,刘某以微信方式明确向其管理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口头提出,可以看出刘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具随意性,其该项行为给用人单位预留了调整期间,遵守了法定解除程序。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不应对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具体形式要求过苛,本案中应认定刘某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某公司据此主张停运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有误,本院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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