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非法占地的行为,老百姓通常的做法就是向有关部门举报,应当向哪个部门举报,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做出什么样的处理,如果相关部门未依法处理我们应当如何做?如果你也有此困惑,不如一起来看看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芳律师团队的李垚垚律师办理的这一起案件吧!
【案情:违法占地查处申请遭到“冷处理”】由于自家房屋附近近期总有施工人员来往,施工动静严重影响了王先生一家的生活,而涉案土地似乎并未完成征地过程,因此,王先生推测,施工行为可能涉及非法占地,在咨询律师后方知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该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及承担原乡(镇)人民政府职能的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因此,当地镇政府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内违法建设治理的行政机关,对于该项目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查处职责。
了解到王先生一家的困境后,律师随即代理王先生向当地镇政府提出查处申请,要求对该施工人员所占土地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如有违法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然而,镇政府始终未作答复,用其话说,就是正在调查中,等结果。然而,此时距离申请已有数月,依法早已超出查处应当回复的最后期限。
面对这种拖延,律师不得不继续采取行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誓要为王先生一家讨回一个公道!
【律师:有权必有责,执法需高效!】复议过程中,律师提出两点意见:
一、关于镇政府是否有查处的法定职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涉案地块属于村庄规划区内,因此镇政府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有权作出相关答复。
二、关于提出申请后,镇政府应当在多久之内给予调查回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镇政府应在收到申请人提出《行政查处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对其申请的事项予以答复,但镇政府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镇政府已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
而以上意见也被复议机关所采纳,并基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责令镇政府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
至此,王先生一家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妥善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任何行政行为都承载着明确的时间限制,不允许存在久悬不决的情况。当民众向行政单位提出查处请求并提供违法线索后,应当密切关注处理时限。一旦期限届满,民众有权向相关机关要求明确的答复。若行政机关无法提供有效的调查结果,民众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采取合理的维权措施。(文/李宗爱)
以我为例,1985年在本队买块砖厂地投标所得,当时以一整块投标,没有尺寸记量,只是留2米路农民出入,1991年开始实施出土地使用证,我这块地只出了百分之四十的面积。身为农民自以为自己买来的地块管它出多少面积,都是自己的使用权。结果随时代的变化,村扩建公路为4米,占用我卖来的地块2米宽22长之地,当时村书记承诺以地补地,建路就不了了之。让我损失44平方米地块。怎样维权?你的土地证呢?是几多?你想出回全额土地使用证,休想!因此土地无得到法律保障,风波四起,处处受侵占。难道不懂法律的农民就要承受此种损失吗?公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