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心者乡村振兴专业服务律师: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常见方式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2023-12-25 18:23:47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农业生产已进入集约化时代,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于农产品的需求及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农业企业更加注重农产品的生产源头,农产品的生产必然离不开土地的滋养,故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象已屡见不鲜。那么,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方式?本文将进行简要梳理,以供参考。

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方式?

1.转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转包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实践中,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始终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包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相关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2.出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与转包不同的是,出租对象主要针对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

3.互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由此可知,互换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目的是为了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并且互换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由此可知,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与承包法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因此,为避免农民流离失所,保障转受双方的合法权益,该转让行为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而且受让的对象只能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5.入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入股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并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由此可知,为激发农业经济的活力,我国允许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公司或其他单位,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

6.反租倒包。在部分地区,为集约化生产,发展高效农业,创建科技示范园区等等,发包方将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反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一方面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实行大规模的农业经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给进城务工的农民带来经济实惠。

7.退包。为防止农村土地被弃耕抛荒,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再由集体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一般情况下,退包的原因是原承包农户因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自己无力耕种且又不愿将承包的土地交由其他农户、个人或单位经营,存在土地可能会被弃耕抛荒的情形。

8.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以及第五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目前,我国只允许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因此只有该“四荒”土地才能对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而以家庭承包方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允许抵押的。

9.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及第五十四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此可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而以家庭承包方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只能继承其承包收益。

10.代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此可知,我国允许承包方将在承包期内依法将承包土地委托给第三人暂时代为经营。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条第二款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十七条第二款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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