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心者股权专业服务律师:股权转让是否应当征得配偶同意?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2023-12-27 17:41:1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到底受《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范调整,还是受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范调整?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是否必然要征得配偶同意?是实务中极具争议的法律问题。

观点一:

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应当征得配偶同意

【典型案例】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

1.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3.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如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事宜,且受让人是善意的,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反之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

【主要思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登记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征得配偶同意,如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

观点二: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

【典型案例】

艾梅、张新田与刘小平、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纷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

1.本案的处理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已废止)、《公司法》的相关调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规范,而不应适用调整婚姻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

2.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干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主要思路】

股权兼具财产性与身份性,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股东对外股权转让,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以上两种观点,前者站在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判断,后者则站在商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调整,均有相应依据,但结合具体实际,如采用第一种观点,对交易秩序和效率的破坏无疑是巨大的,但如果片面采用第二种观点,则会导致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不公。因此,应当辩证采取“内外有别”的方式进行处理,即登记股东转让股权时对内应当征得配偶同意,对外股东配偶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转让股权产生的收益应由夫妻共同支配。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 阅读:4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简介:一家以公司股权业务为引领的精品专业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