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有一伙儿盗贼,打家劫舍,作案多起,人员庞大,劫掠无数,官府屡次抓捕,均无功而返。
某太守年轻有吏才,上任未及一月,便使巨盗落入法网。
众盗贼惧死,以数万两白银向太守行贿,太守亲眷咸劝曰:不可纳贿。
太守闻言,笑曰:杀之,璧将焉往?
于是,太守收受盗贼贿赂,仍按律法,将众盗斩首。
伏法当晚,太守府衙役见有一盗贼入宅,衙役呵斥之,盗贼不顾,直奔内室,衙役追之不及。
次日晨起,太守妾室传喜讯,小妾诞下一子。
此子既长,忤逆挥霍,竟使太守倾家荡产。
有见之者,咸云:此盗贼讨债来也!
西归老人评曰:
端详故事,细辨因果,方知因果丝毫不爽。
太守设计捕杀盗贼,致使众盗殒命亡身,依此看,似是杀业,为何太守不遭杀报仍得善终?
答曰:太守捕盗,乃职责所在,是太守分内事。
斩杀盗贼,乃依律而斩,盗贼罪大,理应斩首。
所以,太守捕盗杀盗,并无过失,与理相合。
既无过失,安能受杀报?既不受杀报,焉能不得善终?
此是因果细微处,正表明因果丝毫不爽,有一分报一分,有二分报二分,无分不得妄报。
太守之过,过在收受盗贼之贿而阴谋夺其命,吞金夺命,盗贼虽伏法,安能无恨?
常言道:吃人嘴短,拿人手短。
太守反而行之,拿人手不短,心中无惭无愧,既受盗贼之恩,又恩将仇报,此是太守作法不合理处。
太守收纳盗贼银钱而杀之,盗贼心有不服,上诉冥司。冥司准奏,准其讨还债务,但不得索命,良以盗贼本应伏法,非太守之过。
盗贼得令,化身太守之子,百般忤逆,挥霍无度,致使太守丧家。
有人说,太守丧家后,此子又当如何?
答曰:有死而已!
因果不妄报,有债讨债,无债速去。
既丧其家,大仇已报,此子留在太守家作什么?故知其必死!
观此,可知人生悲凉,茫茫世间,不过讨债还债、报恩报怨,有甚趣味而不求出离?
当然,以上是从事上解读,若从理上辨析,亦可。
事不违理,当太守贪心骤起时,便生烦恼障。
烦恼为苦,若以八苦来论,当属五阴炽盛和爱别离。
苦感业集,故有业障,业障受报,故生报障,报障就是盗贼入胎讨债。
至此三障行成,苦谛和集谛分别作用,足见事中含理,非事外别有一理也!
贪,起于爱物著物,与嗔有异。
太守贪心妄动,欲得数万白银,以贪为种子,以贫为花果,故其子败坏其家,足致荡产。从因果论,其理亦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