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心者建设工程专业服务律师: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2023-12-22 18:10:36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实务中颇受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借用资质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

裁判要点: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已取代名义上的承包人,并作为实际承包人与发包人成立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在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发包人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2.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符合法律保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033号、(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

裁判要点:挂靠人因实际施工行为而比被挂靠人更应当从发包人处得到工程款,被挂靠人实际上只是最终从挂靠人处获得管理费。因此,挂靠人比被挂靠人更符合法律关于承包人的规定,比被挂靠人更应当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挂靠人既是实际施工人,也是实际承包人,而被挂靠人只是名义承包人,认定挂靠人享有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更符合法律保护工程价款请求权和设立优先受偿权的目的。

观点二: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486号、(2019)最高法民申2852号

裁判要点: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物权性权利,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并未明确指出包括实际施工人,因此,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心者总结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排除以下情形:

1.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借用资质的个人应被认定为实际承包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工程挂靠施工的,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应被认定为实际承包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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