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是群体性的利益冲突和诉求表达。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往往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长、福利待遇等。当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劳动者们便会团结起来,通过罢工、示威等方式,向企业表达他们的诉求和不满。这种集体行动的力量,往往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从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压力。
然而,集体劳动争议并非简单的对立和冲突。在争议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深层次的社会、经济、文化等问题。因此,解决集体劳动争议,需要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三方的共同努力和协作。企业需要倾听劳动者的声音,关注他们的诉求,改善管理和待遇;劳动者则需要理性表达诉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政府则需要加强监管,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书上有时会看到,本案系终局裁决的文字。那么,终局裁决到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味着什么?
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纠纷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即劳动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包括“非终局裁决”和“终局裁决”两种。
非终局裁决”和“终局裁决”的效力区别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若作出的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起十五日起未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书生效。
案情简介
申请人石某等30人在被申请人工厂打工,因工厂资金链断裂,被申请人拖欠石某等 30人工资。申请人石某等30位农民工向仲裁委提起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该厂支付石某等30位农民工劳动报酬,并要求适用终局裁决处理(30人中每人的申请数额均未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
该厂在应诉过程中提出本案集体争议工资总额远远超出适用一裁终局的数额,要求继续走诉讼程序。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某厂支付石某等30位农民工劳动报酬。
本案能否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
评 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案是一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集体劳动争议能否适用终局裁决?
我们认为,虽然本案的申请总标的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但实际上提出仲裁申请的共有30位农民工,每个农民工的申请标的数额均没有达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具体规定是单一案件还是单个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但是考虑到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公正及时的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节约劳动者维权成本。因此,应当适用终局裁决的规定。
启示与思考
法律法规立法宗旨是为了公正及时的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只简单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未明确该终局裁决的规定是适用于个案还是同样适用于集体争议,但考虑到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救济,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及时做出终局裁决,正是充分理解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宗旨。但是,如集体劳动争议有部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已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的争议,该项裁决应适用非终局裁决。
集体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我们需要正视它,理性对待它,通过对话和协商,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