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岗位的工作环境总是充满各种风险,意外情况更是难以防范。作为劳动者既要重视工伤预防,也要记得未雨绸缪。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应获得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正常情形下职工入院治疗,这时由用人单位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工伤,治疗结束后,劳动者鉴定伤残等级,最后领取相应的工伤待遇。
但是,还有特殊情况发生,比如,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的时效、单位没有及时缴纳工伤保险、不能鉴定伤残等级等等,那么,如果出现某一特殊情况,最后法律会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在工作中负伤,被申请人派人送医院救治,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一年半,此期间被申请人一直给发放生活费,但未给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此后申请人向工伤认定部门书面申请工伤认定。但收到该部门作出的决定:“关于陈某受伤性质认定,因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时效(一年),决定不予受理。”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七级伤残。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因工受伤事实存在,被申请人也支付了医疗费用,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因工伤残七级的其他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无工伤认定书,劳动者还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评 析
本案是一起因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行政部门不子受理后,劳动者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的认定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来负责完成,这是法律赋予的特定权力,其他机构无认定工伤的权力。同时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只能是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一般只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情况下,才依法受理并处理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并未对职工伤残性质进行判断,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伤残不是工伤。然而,工伤认定决定书在仲裁案件审理中却是作为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证据,没有工伤认定书,无法证明劳动者是因工受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就不能为申请人裁决相关工伤待遇,劳动者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仲裁委员会受理工伤待遇案件后,需要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来处理工伤待遇案件,而不能直接对申请人受伤性质定性为“工伤”。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工负伤的客观事实存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受伤也给予了及时治疗,并承担了全部费用,已尽了医治的义务,是对申请人因工受伤事实的承认,也有认可其受伤性质是工伤的真实意思表达,但要仲裁机构裁决此案,缺少法定部门对其受伤质的认定结论,难以支持申请人的工伤待遇(部分地方对此有特殊规定,可以按当地规定处理)。
启示与思考
近年来,工伤赔偿案件的数量一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较高比例,通过本案: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而言,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申报,及时申工伤认定。职工一旦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个人及其家属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自已的合法权益,向用人单位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避因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导致权益受损,从而丧失相关权利救济渠道。
对于劳动者而言,因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无法获得工伤认定书而提请仲裁时,对于因工受伤事实清楚,且有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应当尽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本着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