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偷拍案”一审宣判了,判决书挺长的,法院认为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因此对于当事男子所要求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这么判,当然也是有理由的,认为两女子的涉案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及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纠纷发生当时,两女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
同时,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当事男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鉴于报警处理后,两女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另外,纠纷嗣后,两女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当事男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当事男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两女子。所以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一定程度上,基于“法律是平衡的艺术”这一原则,法院这么判也是有道理的。但是法院也只是不支持当事男子相关的诉讼请求,并不是认为两女子没有做错。所以即便判决的结果“好像不得民心”,但是这依然不妨碍这场死磕的正当性。
要知道,当事男子的死磕到底除了关乎他自身的利益,对于公众来讲,更多意味着是想告诉小仙女们,肆意不讲证据和不讲道理就污蔑他(她)人的做法是要负责任的。因为在这宗“污蔑偷拍案”之前,已经发生过好几宗类似的案件。
但是污蔑者都轻易逃脱了,而被污蔑者除了艰难的自证清白,还要表现出宽宏大量的姿态原谅污蔑者,说来也是够讽刺的。所以,也就能理解,为何“影响扩大系男方责任”这一判决出来后,舆论层面会瞬间炸锅。
因为,这次的成都“地铁偷拍案”,当事男子的死磕到底,主要任务就是“以正视听”。顺着这个逻辑,大家原本以为,这次两女子应该要付出代价了,可没想到判决结果是“影响扩大系男方责任”,也就是说,两女子虽然有错,但是够不到“以正视听”地步。
不得不承认,对于同样的是非,道德和法律在认定尺度上,总是存在不同的答案。可能对于公众来讲,这样判决不够“解气”,甚至有些“泄气”。但是这也说明,越是“轰动舆论”的案件,越是要谨慎对待,越要实事求是。
并且仔细掰扯判决书,其实也可以看到法律对于一系列“污蔑偷拍案”的态度。因为,但凡要是两女子不仅现场污蔑了当事男子,而且还上网进行二次传播了,估计这次真就要对当事男子道歉并赔偿了。
所以,别以为判决认为“影响扩大系男方责任”,就觉得法院是在“袒护”两女子。而是要基于事实进行具体问题具体看待。因为法院作出判决是要基于事实进行认定的,并且所有的认定是基于程序和法律条款进行的。
当然,作为当事男子来讲,如果不服一审判决,也是可以继续上诉的。但无论如何,这场没有结果的诉讼仍然是有意义的。因为只有像当事男子这样的人愿意死磕到底,才可能让动辄就污蔑别人的小仙女不再敢“血口喷人”。
这么判是否意味着可以任意污蔑别人?被打了还不准还手,否则就是互殴?这都是什么逻辑?
我想问一下,在路上看到那二个女的了可不可以报警,就说怀疑他俩做皮肉生意的。
这件事不是污蔑,污蔑是明知他人清白而诋毁他人,而是否偷拍不经检查是无法确定的。关键是在执法过程中怎样保证各方的权益,以及事后怎样补偿被冤枉者。具体到此案,的确对被冤枉者极不公平。
我看过视频,那两个女的像道歉吗?在警察了解还原真相之后,女方不想道歉,在压力下,两个女的。嬉皮笑脸的说对不起,在男方反应过来,扭头就走了。这种所谓的道歉,毫无诚意。这种诬陷没有成本。所以必须要女方公开道歉。
先有川大后有这事,接二连三的在成都上演,最后都发现是乌龙,再这么搞男性都不敢去成都了
法官厉害了我的哥!他去审彭宇案就好了……
成都大环境真太它嘛的屁!难怪四川其他市人讨厌成都
戾气怎么来的,就是这样的判决制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