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典美科技第30类“蜂灵”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09-20 17:17:43

商标因近似理由被商标局驳回,有时候近似的商标不止一件,在提交答辩书时,我们应该针对引证商标分别进行分析。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申请商标与2个引证商标近似,因此需要律师逐个分析做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3392382号“蜂灵”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1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商标已经无效,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第17717150号引证商标2已经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因此,引证商标2的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3在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字型设计细节、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3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代表的含义为:申请人在企业经营中秉承勤劳勤奋的精神品质,公司行业经验熟练,专业知识丰富。引证商标2的含义为:很多效力高的中药。引证商标3的含义为:勇往直前的有灵性的情节离奇的故事。

2、从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型设计细节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3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字体上采用宋体字设计,笔画横平竖直,横细竖粗,使人在阅读时有一种舒适醒目的感觉。

引证商标2在字体上采用工行1号设计,笔画纤细,字型简约大方。引证商标3在字体上采用华文行楷设计,字体具有流动性,点画之间牵丝萦绕,笔画圆润而活泼。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3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3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3392382号“蜂灵”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蜂灵”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再结合援引案例,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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