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监狱对于囚犯的录囚制度,及其影响和意义

永旋说财经 2023-02-27 23:17:14

由于元朝疆域的空前辽阔与少数民族执掌政权等多种原因,元朝统治者们对罪囚的管理十分的严格,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罪囚的系狱、食粮、生活卫生保障以及病囚的就医等制度在法律中都有据可查。

除此之外,元代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对监狱管理的监察。监察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监狱管理是否规范的监察,主要是察省在监狱有无发生罪囚冤滞等现象;二是对狱吏的监察,即对执法人员的监察。元代建立了一系列监狱监察制度,对保障元代监狱规范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

录囚制度

录囚最早出现在汉朝,一般是每年八月,由各州刺史定期巡察本地州郡审查罪囚关押和冤滞情况。录囚制度发展于唐宋,在唐宋时又称“虑囚”,在《唐书·高祖纪中》曾描述唐高祖武德三年六月和八月,进行了两次大规模虑囚,“此后帝纪书虑囚者不可悉数”,这件事已经成为常例。

元代统治者对其进行继承并加以完善,不过“录囚”在不同时期的官方文书中称呼不一,在元代的各处文献记载中,不仅出现过“录囚”、“虑囚”的称呼,同样出现过“理囚”一词,如在元顺帝时期,曾“遣省、台官分理天下囚”,对久不判决的,查明罪状的进行处决,对有冤情的加以分辨判决,对审理存疑的审判定罪,对罪囚淹滞的监狱追究司狱的责任。

这里的“理囚”与“录囚”、“虑囚”是一致的,同时也说明了录囚制度的基本功能。元代的录囚主要分为监察系统的常规录囚、中央派遣的录囚。元代监察系统录囚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元代各地设提刑按察司,后改名为肃政廉访司,二者往往合称宪司。由于宪司管理的地域面积广大,管辖区内包含很多不同的路、府等行政机构,为了对辖区更好的管辖,一般采取长官坐镇宪司治所指挥,将不同的分司派往各路(府)进行巡查的制度。

除了“录囚”,廉访司分司的另一个重要的职责是“按治”,即对地方官员不当行为的检举弹劾纠察。《元史》载每年的孟夏初旬和仲秋初旬分别是“录囚”和“按治”的时间,两者一般是分开进行的,但是有时也可以“按治”时开展录囚活动,如仁宗时期,因云南两广地区夏季气候炎热,瘴疫严重,仁宗曾准许当地宪司将两项工作在秋季共同开展。

此外,元代的行御史台也曾有录囚的记载,如苏天爵任监察御史时曾“虑囚湖北”,但并不是行御史台的常规性职能。元代中央派遣的录囚没有形成常例,但历史记载也非常多。一是在元朝监察系统完善之前,根据蒙古族传统的派遣断事官断决事务的习惯,元朝曾派人前往各地进行录囚。

如中统三年,曾派断事官博罗欢“诏录燕南狱”,当年十一月也有“遣官审理陕西重刑”的记载。后来随着监察系统逐渐完善,特别是肃政廉访司建立之后,断事官录囚逐渐停止,但仍有遣使录囚的做法。此外,成宗大德年间,元代中央政府向各地派遣奉使宣抚,在对各地官吏进行考察的同时,也曾开展录囚工作。

如泰定二年,元代遣奉使宣抚的诏书中,其中一项职能就是“审理冤滞”,并要求各地对罪囚“详加审录,无致冤滞”。元代派遣奉使宣抚,主要是对长期拖延的案件进行复核,对各地冤狱进行清查,共进行了六次,对缓解各地监狱冤滞起到了一定作用。元代录囚的对象可以分为重囚和其他囚犯。

重囚就是那些被判处死刑的犯人,相较于唐宋,元代十分的重视对死刑犯的审理与定罪。元朝的统治者对那些因冤反入狱的的重囚,往往在审判复核后,会给予减罪、销罪的决定。元仁宗曾提到“天下之民,皆吾赤子”,“今后,内外重囚从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申复,无冤结案,待报省部,再三详谳,方许奏绝。”

由此可见,元代统治者对重囚的处理十分谨慎,对死囚所犯罪过了解清楚后再加定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样的行为无疑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贡献。相较于重囚,对于其他犯罪程度较轻的囚犯则采取了很多的方法来处理。其中“决轻”与“辨冤”为最为常见的两种方法。

“决轻”是指在截稿定案后,根据囚犯所犯罪过的轻重,从而选择出罪行较轻的囚犯给予释放在元世祖忽必烈统治时期曾规定“遣使诸路虑囚,罪轻者释之”“辩冤”是指对那些冤假错案从新进行审理,若冤案证据确凿,从而对那些囚犯进行开释或者一定程度上的减轻惩罚。在元世祖志元年间在山东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徐世隆)起为山东提刑按察使。

这样的行为无疑对刚刚实现统一的元帝国的稳定统治奠定了基础。元代录囚发展到后期,还出现了“五府官”录囚制度,这是元代录囚的一大特色,但留存的资料相对较少。蒙古传统有“约会”“圆署”等制度,即审问和判决不是一个法官或行政部门独立完成,而是由多部门的连职官员共同进行,类似于今天的“合议制”,以确保案件审理更加公正规范。

《元典章》中在不同年代对勘问罪囚有“仰达鲁花赤、管民官一同磨问”、“皆连职官同问”等规定,用刑也要连职官员一同决断。在录囚方面,由“五府”即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三个司法机构,加上中书省和枢密院两个行政机构共五个部门共同录囚,称之为五府官录囚。

其录囚的对象主要是京师地区监狱关押的罪囚。御史台、大宗正府、刑部都有设置监狱,对这些罪囚一般由这几个部门共同审理。此外,根据陈高华等人的研究,“五府官”每三年前往地方开展录囚,主要是针对重罪、死刑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元朝的这些录囚制度,对那些因昭雪冤屈、释放冤屈罪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促进元代监狱管理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元朝依然常常出现大量的滞狱现象。苏天爵曾上书陈述山东罪囚管理混乱,今山东郡县罪囚除宪司审理疏外,在禁常有八九十起,枷锁不下数百十人。

罪状昭著者不得明正典型,事嫌设疑者不敢请以释放,司法体制在实际执行中出现效率低下,随意乱逮捕民众的现象。甚至有些地方狱吏贪图个人私利,对狱囚的饮食、病囚的治疗、监狱枷锁的更换等问题不管不顾,对上司阳奉阴违,甚至对无辜的群众加以陷害来满足个人利益,使“作恶者逍遥于法外,蒙冤者含冤如九泉”,无疑于“罪状明白者各正其罪,情犯疑似者悉与辨明”的要求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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