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因为配偶违约扣其人事档案?

观云劳动 2024-04-10 01:31:44

当前,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高层次人才在推动社会进步和企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般来说,高层次人才指的是在某一领域或专业内具有深厚理论基础、丰富实践经验以及较高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这类人才通常拥有丰富的知识储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卓越的专业技能,能够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高层次人才时面临着诸多困难,这无疑对它们的长期发展构成了不小的挑战。

申请人李某与丈夫高某,大学毕业后通过校招的形式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入职后,公司为申请人的丈夫提供了国外的培训的机会。为了留住申请人的丈夫,在其培养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停发其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在其培训期间,被申请人还将其作为特殊人才晋升了副总职务。但申请人丈夫学习结束返公司后的第二天就递交了辞职申请。紧接李某也提出了辞职,经公司领导多次谈话挽留未果。公司经领导研究同意申请人与丈夫的辞职并向其发出了关于“办清有关手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丈夫到有关科室办理了离职签字手续时,被申请人以高某未办清辞职的有关手续并在违约问题为由不予办理。申请人当年年度考核合格应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被申请人也没有发放。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移交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并补发年度考合格的年终奖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申请人辞职的有关手续,并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中心管理;

2.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争议焦点

单位能否扣留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评 析

从情理上说,本案被申请人是值得同情的,提供了优厚的待遇最终却只得到一张辞职申请,没能挽留住高某(申请人的丈夫)这个人才。最后,连申请人也跟着辞了职。被申请人在遭受巨大损失却又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得抓住了申请人人事档案这根“救命稻草”。但是,这一做法却是不合法的。因为申请人丈夫高某辞职后未办清有关手续并存在违约问题,是高某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与本案申请人李某无关。而本案申请人李某的辞职,是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的,符合辞职程序。被申请人作为原单位有义务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启示与思考

本案引人深思的不是一个简单的辞职问题。在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大背景下,人才流动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对于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用人单位,为了挽留人才采取一些措施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必须符合人事政策法规,注重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在保护自身利益时,必须注意依法维权,而不能采用扣留档案等违法的方式,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尤其是高校等事业单位)往往喜欢取“夫妻捆绑”的作法进行人事管理,制定了诸如“夫妻同去同留”(即夫麦加方在同一单位工作,一方提出调动、辞职时,按“夫妻同去同留原则”,另一也必须同时调出或辞职)等规定,而本案被申请人采取的显然是另一种类的“夫妻捆绑”做法,是不合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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