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相关法规

怜阳黄维升 2025-02-17 17:02:40

前言:

员工离职时,往往会跟公司要一份《离职证明》,用于求职,或申请失业金,或单纯是个人存档等,但一些用人单位比较谨慎,担心出具此类书面文件可能存在风险,经常询问笔者是否可以出具此类文件,以及此类文件应当注明哪些内容?

另外,也有一些员工在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诉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或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时,被一些仲裁员、法官庭审提问“请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此,假设没有提前了解相关法规,开庭时也可能出现“卡壳”,影响庭审发挥,故最好也必要简要了解下相关法规。

(注:读者可以收藏本文,或在需要时搜索本号的相关文章)。

正文:

一、离职证明的基本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十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出具一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又称《离职证明》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二、离职证明需要注明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离职证明》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一)标题: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其他自选标题,比如离职证明之类)

(二)必须注明的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3.工作岗位;

4.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可以注明的内容: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反之,如果劳动者没有要求,用人单位一般无需写“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另外,假设双方对解除原因存在争议的,从用人单位角度,最好是不要写解除原因,以避免纠纷(注:经检索判例,此类纠纷也是较为常见的,可能是劳动合同纠纷的案由,也可能是名誉权纠纷的案由,需要注意)。

三、离职证明的常见用途

(一)入职新单位

劳动者在入职新的用人单位时,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假设该劳动者尚未与原用人单位正式离职,并因此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的,原用人单位可以诉求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从新的用人单位角度,为了避免录用了“还没有从原用人单位正常离职的员工”,导致被起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往往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上家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

在上家公司无故不出具《离职证明》,或者出具了《离职证明》但添加了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判例,劳动者也可以对上家公司提起仲裁、诉讼,诉求出具,或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二)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假设劳动者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比如以下情形,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如,劳动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不当兼职经用人单位提出后仍拒不改正,劳动者入职时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2)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零星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情形;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依法培训及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情形;

(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注:也即俗称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炒老板”);

注:以下情形,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注:深圳地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也即,在深圳地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直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诉求经济补偿金的,无法获得当地裁判机关的支持;劳动者应当提前1个月书面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没有在该1个月内依法缴纳的,劳动者再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并诉求经济补偿金的,裁判机关才可以予以支持——深圳是经济特区,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特区立法权,有权制定仅在当地适用的特区法规。)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违法;

(5)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相关法规:

(注:限于篇幅,以下暂仅列举与“出具离职证明”相关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劳部发〔1996〕354号

发布单位:劳动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6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十五条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相关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9895号

关于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上述引用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H公司向C某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符合上述规定,H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向C某重新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0391民初2837号

十、关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内容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劳动能力、品行等主观评价的描述。现Z公司向X某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仅载明了上述内容,而且Z公司亦未能证实其主张的解除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X某现要求Z公司重新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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