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举报相威胁索要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谈谈梁开贵 2024-09-05 13:30:48

公司与劳动者产生劳动纠纷,劳动者没有取得满意的结果,就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司存在违法事实相威胁,意图索要补偿金甚至额外的财物,那么,这种存在正当权利基础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关案例

案例一

岳某和餐饮店存在劳动争议,后通过协商解决。2019年,岳某以投诉举报餐饮店违建相威胁,要求崔某和施某支付财物。支付3万元后,岳某签署了撤销投诉书。2021年,岳某又以相同手段索要财物,在支付时,岳某被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岳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责令退赔餐饮店经济损失。

岳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的劳动争议问题已通过协商解决。即便某餐饮店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岳某也应当依法依规行使投诉、举报权利,而不应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21年4月,李某入职某私募基金公司,试用期内工资为1万6千元。李某每天住在公司,有机会接触核心资料。李某多领工资被公司法人苏某发现,但拒绝退还,公司与李某解约。之后,李某频繁举报公司和客户,导致客户与公司解约,产生经济损失,还要求公司再行支付70万元补偿金,否则继续举报。苏某没有支付补偿金,直接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苏某未支付补偿金,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法院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文启律师说法

权利可以自由行使,但权利不可滥用、不能越界,认定维权人(或称索赔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目的和手段两个角度综合考量。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认定的基本逻辑是,首先考察该类索赔行为有无正当权利基础,如果没有权利基础,可直接考虑定性为敲诈勒索;如果存在权利基础,还要考虑权力行使的手段是否合法合理,不能滥用权利。即使存在正当权利基础,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维权手段超越法律界限,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犯罪构成要件时,也应当定罪处罚。

文启律师建议

依法投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借行使权利之名向他人勒索钱财,如若这么做,且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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