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铁上受伤,如何分配赔偿责任?

谈谈梁开贵 2024-06-18 21:02:55

地铁已经成为现代城市交通的大动脉,早高峰和晚高峰时段,地铁行人拥挤,难免发生事故。若在赶车过程中,行人不慎发生碰撞,造成一方受伤,该如何分配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某日上班,姜某下地铁,张某在站台候车,因为通行早高峰的缘故,站台人头攒动,在拥挤中,张某的右肩膀和姜某的左肩膀相撞,导致姜某摔倒左髌骨骨折。站务人员、驻站民警和张某一同将姜某送往医院,张某支付了急诊费用,得知姜某骨折需要手术,张某称公司有急事需要处理,在留下身份证后离开。后来,张某到地铁站观看事发时的录像,发现监控并没有完整拍到撞倒过程,于是不愿意承担后续医疗费。姜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5000元。

法院查明,姜某走出车厢走向楼梯,张某沿站台靠近楼梯行走,两人的行走路线存在交叉,二人相撞的部位符合行动轨迹,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姜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所以受伤和摔倒碰撞之间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另查明,姜某实际花费在26000元左右。

法院判决,双方均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时应当对自身安全和周围他人安全尽必要、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本案中双方显然均未注意,过错程度相当。因姜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故本院认定张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13000元。

文启律师说法

在侵权行为类型的考量上,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一般侵权行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描述,结合其他客观证据加以认定。至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求达到高度可能性即可。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侵权人承担上述证明责任,证明侵权人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只有少数特别情况,举证责任才倒置。

在免责事由的考虑中,基于损害结果与原因的同一性,若被侵权人主观上也有过错,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原因力大小,依法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义务,民法理论称其为与有过失。

文启律师建议

在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受伤,不仅要考虑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适用的侵权责任规则,还要考虑作为第三方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事件发生的场合、主体不同,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如遇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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