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子女房屋但拒绝过户,子女该怎么办?

谈谈梁开贵 2024-06-07 10:38:06

住房是现代生活的头等大事,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我国均实行房地一体原则。与别国不同,我国的家长通常会操心子女的住房问题,当父母年迈或者子女有结婚需求时,父母一般会以各种形式将房屋赠与或低价出售给子女,以表传承。那么父母与子女订立房屋赠与合同,但却未能够成功办理过户手续时,子女该怎么办呢?

相关案例

大华与小玲早年结婚,生下儿子小华,2006年,夫妻俩买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的名字,但是二人写有字据:房子归大华一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大华和儿子小华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子赠与小华,并经过公证。2012年,大华和小玲离婚。因房子在两人名下,且小玲不配合过户,小华无奈,将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房屋归小华所有,并且要母亲小玲配合过户。

法院查明,房屋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夫妻约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与儿子订立赠与合同,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且有效。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此外,原告小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小玲不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及土地所有权归小华所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文启律师说法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和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所以,即使赠与人或者第三人拒绝协助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所以受赠人享有请求权基础,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受赠人享有不动产所有权。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须原所有权人和继受人到房屋管理局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

另外,宅基地的房屋和国有建设用地的房屋的赠与并不相同,因涉及集体土地的流转,宅基地房屋的赠与有诸多限制。譬如受赠人一般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又规定当法定继承人为受赠人时,即使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接受赠与。

文启律师建议

日常生活中,不动产、继承、赠与三者密切相关,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诸多的法律规范结合,令人不知所措。房子是用一个家庭甚至几代人的全部积蓄购买和建置,属于家庭的重大财产,涉及房屋的纠纷通常标的额巨大,需要谨慎小心进行处分,以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如遇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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