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箫紫圜
编辑|梦入神
汉代河西地区的水利开发既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同时也离不开人力的支撑。
对于水利建设来说,劳动力的筹集,关系着水利建设的成功与否。
汉政府为解决河西地区水利建设人员筹集的难题,选择从内地调遣戍卒之外,还借助于河西地区定居平民的力量。
河西地区水利建设者的筹集汉武帝设立河西四郡之时,河西人口稀少,屯田水利的开发,依赖着内地的支援。
对于水利建设劳动力的筹集,尤其如此。
田尚提到西汉为适应河西地区农田水利兴起的需要,组织了引水治渠的“河渠卒”或“田卒”。
陈直则指出戍卒到达河西地区之后,因实际的需要,名称随之改变,设立了河渠卒,从事着屯田水利。
可见在河西地区的水利建设的需要下,设立了专门从事水利建设的兵种,为屯田水利开发服务。
除此之外,政府从内地迁徙了大量平民,在河西地区进行屯垦活动,修建水利。
悬此简出自敦煌悬泉置,内容涉及到敦煌地区民间百姓修建水利设施的记载。
平民参与水利,也是河西地区发展水利事业的一个重要助力。
然而西汉河西地区的平民并不多,水利建设还得依靠官方的帮助,简中提到在汉元帝初元三年敦煌冥安县进行了一次治渠活动,由于贫民的力量不足以修建水利设施,官府特意调遣戍卒帮助贫民修建水利设施,以解决民间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戍卒参与民间水利建设,是敦煌地区的一种特殊的治渠组织形式。
这表明汉代河西地区水利设施的修建,劳动力的筹集形成了以戍卒为主要力量,平民作为辅助力量的格局,两者对于河西地区的水利开发,起到了推动作用。
治渠卒、都水卒等在河西地区的职责西汉政府为了河西地区的水利开发,设立了专门的水利戍卒,承担水利建设任务。
在河西张掖郡出现的治渠卒与在敦煌郡出现的都水卒、穿渠卒等,都是兴修水利的士卒,说明在河西地区存在着长期用于兴修水利的士卒,为边郡的水利建设贡献力量。
但从这些兴修水利的士卒称呼来看,名称是不相同的,是否意味着这些从事着水利建设的士卒在职责上存在区别呢?
在传世文献中对于这些兴修水利的士卒记载几乎没有,但出现在简牍中。
在居延汉简和肩水金关汉简中大量出现的治渠卒,需结合传统文献和简牍对治渠卒进行解释,从而可以推测治渠卒所承担的职责。
《汉书·沟洫志》载“治渠非穿地也,但为东方一堤,足以通渠成水门;又民利其灌溉,相率治渠,虽劳不罢。”
从中可以明确,修建水渠不是简单的挖地,是有一定的技术要求,而且这其中的治渠代表着修建水利设施,用以灌溉。
简牍中也记载“春秋治渠各一通出块粪三百柒”,这里治渠的含义,明显是对水渠的维护,从而保持着渠道的畅通。
因此治渠的含义有两种,包括渠道的修建与维护,从而可以推测出治渠卒的职责,在承担水渠的兴建的同时,还负责水渠的维护,防止水渠遭到淤积,不能用来灌溉。
其次,从中记载的11个治渠卒中拥有公乘爵位的有7个,爵位达到民爵的顶峰,且年龄在二十五到四十岁之间,都是年轻力壮的劳动力。
参照《汉书·沟洫志》中“卒治河者为著外徭六月”的记载,从事治理黄河的治河卒可以免除六个月的徭役,可谓非常艰苦。
而在张掖地区从事水利治理的治渠卒,同样可能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负担极重,故以青壮年为主。
除此之外,同样作为水利系统一员的都水卒、案渠卒,在悬泉汉简中出现,吴礽骧先生在《敦煌悬泉遗址简牍整理简介》都水卒承担着整治水利的责任,负责各种水利工程的建设。
《汉书·百官公卿表》引如淳注曰:“律,都水治渠隄水门。”
都水卒中的“都水”推测亦是来源于此,都水卒负责各种水利工程的兴修。
而案渠卒承担着管理官渠,“各作水衡”,分配渠水的责任。
在敦煌地区的水资源是非常宝贵的,在水渠建设完成之后,需要专门的士卒进行管理,分配有限的水资源,保证正常的农业生产,以免因为用水问题而出现争端。
悬泉汉简中还出现穿渠卒这一专业的水利戍卒,提到“已朔庚寅縣泉置啬夫弘移淵泉府调穿渠卒廿一人”,说明穿渠卒的人数不少,一次就抽调了21个穿渠卒。
虽然很难了解穿渠卒具体的职责,但在文献和简牍中对穿渠的活动记载不少,《汉书·沟洫志》中记载“引渭穿渠起长安,而渠下民田万余顷又可得以灌。”
这里的“穿渠”,就是修建水利设施,修建的漕渠既可用来灌溉,还可以运输漕粮,也让“穿渠卒”的职责有一定的明确性。
因此,在张掖郡出现的治渠卒和敦煌郡的都水卒、穿渠卒,名称尽管不尽相同,在职责上区别不是很大。
从已有的材料来看,在河西地区设立修建水利的戍卒是普遍的情况,治渠卒是承担着修建和维护渠道的责任,而都水卒、穿渠卒承担着修建水渠的职责,案渠卒承担分配水源的任务。
但是都水卒、穿渠卒、案渠卒这几者是否负责渠道的维护,就难以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