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头孢曲松过敏造成患者死亡,医方已规范行皮试无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9-01 14:27:32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4日上午9时许,原告母亲赵某因发热前往被告某县医院就诊,经化验检查诊断为发热、肺部感染,某县医院于11时给予皮试,11时20分在皮试结果显示阴性后进行输液治疗,处方签显示针水含有头孢曲松钠针及利巴韦林注射液。

13时许,赵某输液完毕离院,在出医院急诊大门后即晕厥,于13时22分许被送往某县医院急诊科行抢救治疗,给予肾上腺素、给氧、插管、上呼吸机、心电图、抽血等治疗检查措施,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认为

1、被告提供的监控中电子钟显示患者于11:00:20秒开始皮试,11:19:14秒皮试结束,未满足规定的20分钟皮试要求;事发后被告为规避责任在处方笺上涂改皮试时间为11:00:00至11:20:00刚好是20分钟,这一行为反映了被告在本案中处理问题的态度,就是用尽一切手段撇清责任。

2、患者13:21发生休克昏迷,13:22:10被送入抢救室,进入抢救室后医生未进行有效的抢救工作,直至14:09:09会行插管的医生才赶到进行抢救,从进入抢救室到能进行有效抢救的医生到来已经近50分钟,说明被告因人员、药物、设备不足等问题拖沓延误了抢救时间。

3、对患者进行抢救的医生与治疗时的医生是同一人,该医生是否具备抢救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原告存疑,从患者进入抢救室到会进行插管医生到来期间,该医生进出抢救室达六次之多,期间一直很慌乱,没有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有效的心肺复苏,致使可以争取的抢救时间也被耽误了。

4、被告这一系列的不专业和过错都加重了损害结果,导致了患者的死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合计363504元。

三、被告某县医院答辩称

1、结合本案证据及鉴定机构回函可以明确,原告的诉请没有证据支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在案证据能够证实2022年10月4日原告母亲赵某(已故)到某县医院就诊,县医院为其提供了医疗服务,整个诊疗过程县医院均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采取治疗和救治措施,无过错行为。原告提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某县医院存在过错,且封存的病例能够证实整个诊疗服务确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及过错推定情形。

3、综上,本案原告的诉请依法不应予以支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

四、鉴定意见

1、2023年4月12日,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机构发函:被鉴定人赵某发病快、病程短,属于“猝死”,病程中的检查项目少,死亡后未进行法医病理学解剖检验,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推断死亡原因,无法鉴定。

2、2023年5月6日,某某司法鉴定机构发函:原告的鉴定材料共计60页、其中病历资料仅为26页,且未行尸体解剖,不能满足鉴定需要,决定终止鉴定。

五、庭审意见

1、本案中,患者赵某因发热在家属陪同下前往某县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发热、肺部感染,于11时给予皮试,11时20分在皮试结果显示阴性后进行了输液治疗,于13时许输液完毕离院,在出医院急诊门后突发晕厥,于13时20分送某县医院急诊科抢救,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2、本案患者未进行法医病理学解剖检验,经原告申请,本院启动鉴定,但因患者发病快、病程短,根据现有病历资料难以对死亡原因进行文证审查,无法推断死亡原因,难以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释明,原告撤回鉴定申请。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以现有证据,就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本院实难支持。

3、就原告关于被告病历存在涂改的代理意见,处方签确有手写皮试时间,但未进行涂改,对此代理意见,不予采纳。就原告关于本案无法进行鉴定责任在被告及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的代理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六、法院判决

2023年7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章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2

乐正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