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患者苏某某,女,49岁,2021年10月28日因“突发头痛、头晕3小时余”之主诉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2021年10月31日行“经导管颅内动脉瘤弹簧圈栓塞术+全脑血管造影术”。11月3日行“腰大池引流术”、11月10日行“腰椎穿刺术”、11月11日行“床旁锥颅右侧脑室置管外引流术”后,11月15日苏某某转入重症医学科抢救,2021年11月17日苏某某死亡。
【原告认为】
2021年10月30日,省四院主任医师李某诱导患者及原告做动脉瘤栓塞术手术,原告同意做价格昂贵的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患者死亡原因主要为颅内感染及被告诊疗、护理措施不当造成的,即被告的介入导致感染致使患者死亡。诉请被告向原告赔偿596920.53元。
【被告某省第四人民医院辩称】
1、患者死亡原因是脑疝、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鉴定定性死亡原因是颅内感染和大面积脑梗死无依据。。
2、“经导管颅内动脉瘤弹簧圈栓塞术+全脑血管造影术”手术是成功的,只是血糖管理及预防感染不规范。患者死亡主因是脑疝、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系因自身疾病导致,并非医方诊疗行为引起,体内感染主要还是由于患者有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
且患者不遵医嘱控制血糖等原因引起免疫力低下,加重感染所致,并非医方诊疗行为有过错。即便医方存在部分诊疗行为不规范,但对于患者的死亡仅有间接影响。综上,医方对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异议,请鉴定机构予以答复或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
某省第四人民医院在对患者苏某某的诊疗过错是患者死亡后果的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分析】
1、血糖管理不规范:(1)术前高血糖未予控制。患者入院转天(2021年10月29日)查血糖(采样时间07:21应为空腹血糖)为15.84mmol/L。“经导管颅内动脉瘤弹簧圈栓塞术+全脑血管造影术”,此手术为限期手术,术前未纠正患者高血糖状态,不符合《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20年版)》对限期手术围术期血糖管理的要求。
(2)术后高血糖持续。2021年11月3日查房记录显示患者血糖波动在12.9-18.7mmol/L,2021年11月5日查房记录显示血糖波动在13.1-17.4mmol/L,2021年11月10日会诊记录显示患者血糖目前11mmol/L,不符合《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20年版)》对限期手术围术期血糖管理的要求。
2、预防控制感染措施不规范:(1)入院时的感染指标异常及肺部渗出病灶术前未复查。2021年10月29日(采样时间07:21)血常规报13.74×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12.79×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93%,提示可能存在感染灶,从诊疗活动审慎注意的义务要求,医方应术前抗感染治疗同时,术前复查血常规,胸部CT,同时检验其他的炎性指标。
(2)腰大池置管引流时间过长。在释放置换部分血性脑脊液后,腰大池引流目的已经达到,没必要长期保留置管,因置管的存在及引流管周围渗液直接导致颅内与外界相同,成为感染源。(4)拔管当日停用抗生素不当。因患者高血糖状态及引流管周围的脑脊液渗漏,应在进行感染指标检测的同时,加大抗感染力度,预防治疗颅内感染。
3.缺少缺血性脑卒中的一级预防措施。患者系高血压、糖尿病,且住院期间呈高血糖持续状态,加之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机体应激,血液高凝,医方对此风险认识不足,以下方面不利于缺血性脑卒中的一级预防。
(1)术后使用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欠妥。患者行动脉瘤弹簧圈栓塞术后,血管瘤再次出血风险解除,无该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适应症,增加患者脑梗死的风险。
(2)术后未进行血管内凝血的指标监测。医方术后未行血管内凝血的指标监测,直至11月10日查纤维蛋白原7.52g/L,11月11日纤维蛋白原8.89g/L,11月13日仍持续较高水平才引起重视。
(3)未行他汀类药物治疗及适时抗血小板及抗凝治疗。医方对患者应行他汀类药物治疗,同时应在评估可以减少或避免出血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进行抗血小板及抗凝治疗。
【法院判决】
2023年2月12日判决,被告某省第四人民医院应按50%赔偿原告514182.82元。
【司法裁判案例】
小编扯了半天,我一个专科医生都没搞明白到底怎么回事。动脉瘤破裂出血本身死亡率就很高,属于救命手术。不能以为预后不好就扣医疗事故的帽子
这一次不冤
脸都不要了,讼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