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0日,徐某(女,2017年9月10日出生)在家中玩耍时不慎摔倒至瓷砖地面,诉颈部疼痛,家属送至某市某某医院。2021年6月11至9月7日期间徐某在某市某某医院住院88天,出院诊断为:
脑干并脊髓损伤,支气管肺炎并肺不张,低蛋白血症,泌尿系感染,胸8椎体压缩性骨折,双侧额颞部硬膜下积液。出院医嘱:徐某四肢瘫痪,呼吸功能障碍,颈部以下痛觉消失;高颈段脊髓损伤致死致残率高,预后差,远期生存率低;加强营养支持,加强呼吸功能锻炼争取早日脱机。
2021年9月7日,徐某转院至某国际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呼吸衰竭、气管切开状态;截止2022年2月25日,徐某在某国际某医院住院治疗171天,诊断为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并截瘫、颈3-颈6椎板部分切除减压术后、呼吸衰竭、肺部感染、泌尿道感染、气管切开状态。
二、前次法院判决
2022年4月13日,徐某以某市某某医院为被告向某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共计3096920.91元的按40%过错承担责任赔偿,共计1238768.36元,并另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1288768.36元。法院判决:某市某某医院赔偿622397元。
三、法院另查明
徐某于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8月4日期间在某国际某医院住院治疗242天,被诊断为:1.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并截瘫颈3-颈6椎板部分切除减压术后;2.呼吸衰竭;3、低蛋白血症;4、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5、气管切开状态;6、双肾积水。
该次住院期间原告自行垫付医疗费96167.13元。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10月10日期间,徐某在某国际某医院住院治疗67天,主要诊断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并截瘫颈3-颈6椎板部分切除减压术后)、呼吸衰竭,未特指,气管切开术后拔管困难,低蛋白血症。该次住院期间原告自行垫付医疗费32485.73元。
2023年10月10日,徐某在某国际某医院去世。某国际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颈脊髓损伤并截瘫。
四、患方认为
因被告未予以重视,未及时行相关检查明确诊断并积极治疗,致徐某一级伤残。现徐某于2022年12月5日后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用品费、奶粉费损失共计183923.86元,被告应按30%责任比例承担55177.16元;
赔偿丧葬费51020.5元,按照30%计算为15306.15元。原被告多次协商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五、被告某市某某医院辩称
鉴定意见评定患儿损害营养期为24个月,同时判决认定后续治疗费为每月1000元,该判决书认定后续治疗费3年共计36000元,损伤营养费为36000元,原告的诉请涉及重复计算,请求法院依法核算后作出判决。
六、鉴定意见
1、某市某某医院对徐某的诊疗过错与徐某的损害后果(四肢瘫)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2、某国际某医院对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3、徐某此次损伤致脑干并脊髓损伤,目前遗留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评定为一级伤残;4、营养期为24个月;护理期为24个月,护理期后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等级人数建议1-2人;
5、后续治疗项目为预防肺部感染、胃肠道反应、尿路感染、褥疮、四肢肌肉萎缩等并发症的发生等治疗,后续费用每月约需1000元。
七、庭审意见
原告之女徐某因颈部外伤在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救治期间,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所实施的“颈后路椎管成形侧块螺钉内固定术”徒然增加患儿围术期风险。参考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对徐某损害后果承担30%的过错责任。本院对原告损失共计194225.36元。
八、法院判决
2024年4月23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向原告徐某、聂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8267.61元。
【司法裁判案例】
医生不管怎么做都是错的,未查出异常定为过度检查,未查到又定为失职,事后诸葛亮,一个奇葩的国家。
做检查阴性叫过渡检查,没有做检查叫没有尽到详细检查,奇葩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