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吴某某因前额部外伤至x医院急诊就诊。先后辗转急诊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后在耳鼻喉科给予处置。病历记载:患者前额部可见开放性皮肤裂伤,长约5cm,深达骨质,局部少量活动性出血。医生于14时32分开始给予患者行清创缝合处理。
期间予1%利多卡因3ml局部麻醉。在14时52分缝合完毕后患者突然出现呼吸急促、意识丧失、四肢僵硬、呼之不应。经x医院抢救后转入该院急诊抢救室继续抢救,但因抢救无效,吴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17时37分宣布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对患者实施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特别是被告诊疗行为不规范,抢救不及时等过错,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应该对此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被告x医院辩称
患者因为前额部外伤到我院耳鼻喉科就诊,在清创缝合时患者突发猝死,未做尸检。我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没有过错。患者猝死是其自身疾病因素所致,现有医疗水平无法挽救患者生命,不应由医院承担责任。
四、鉴定意见
1.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医方对患者的诊断欠准确;(2)对患者的检查不完善;(3)存在对患者既往病史询问不详细的情况;(4)早期进行心肺复苏不规范的医疗过错行为;(5)急诊人员到现场救治时间延迟;(6)建立人工气道过晚的医疗过错行为;(7)存在使用药物不足的医疗过错行为。
2.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至(7)项与被鉴定人吴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被鉴定人发生意外情况的疾病病程急骤,病情凶险。但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分析建议医方占同等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诊断为鼻根部皮肤裂伤,鼻根部外伤。该诊断欠准确,应为前额部皮肤裂伤。
2、医方在对患者行常规查体后即给予清创缝合治疗,未按《临床诊疗指南》行急诊CT检查,确定颅内没有血肿的情况下,再行伤口清创缝合术。医方存在检查不完善的过错行为。
3、根据病历记载,医方询问了患者的既往体健,无药物过敏史情况,考虑医方对患者行清创缝合术,需要进行局部麻醉,应进一步了解患者有无麻醉药物过敏情况,故医方存在询问既往病史不详细的情况。
4、视频资料显示,医方早期在实施心肺复苏时,行胸外按压未见其双手重叠,按压部位偏离中点,深度未达5cm,按压几分钟后才考虑降低手术床高度以改变受力点。按压过程中有多次中断按压等情况。医方存在早期进行心肺复苏不规范的过错。
5、根据视频资料显示,患者出现意外后10分钟内只有耳鼻喉科两位医生进行救治,10分钟后才有急诊科医生来到现场实施救治,反映急诊人员到现场救治时间延迟。
6、根据视频资料显示,在本例的救治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生命指征的测量和记录,在建立简易人工呼吸之前将近10分钟期间,没有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或/(和)简易面罩呼吸等急救措施,医方存在建立人工气道过晚的过错行为。
7、根据现有资料显示,医方在抢救早期仅给予一次0.3mg肾上腺素肌注,并没有按《临床诊疗指南》给予其它复苏药物或抗过敏药物,医方存在使用药物不足的过错行为。
8、关于尸检告知问题。根据现有资料显示,医方出具了尸检报告书,但未见患方签字。根据视频资料显示,医方尽到了告知义务。
六、法院判决
2021年12月28日判决,x大学x医院需承担5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1389.34元、交通费200元、死亡赔偿金756020元、丧葬费282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鉴定费8500元,合计846109.33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