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某霞生前患有哮喘疾病,由于个人经济状况等原因,无力支付大医院的医疗费用,多次在某某卫生室处用药治疗,某某卫生室实际负责人张某锋多次垫付其医药费。2021年12月20日,张某霞通过微信与张某锋称其“喘内热得烧的鼻子老出血外冷的发抖”,后至某某卫生室进行治疗。
张某锋陈述让其去某某某治疗,但张某霞仍坚持在卫生室就医并书写了保证书一份,载明:“我叫张某霞,患严重哮喘,无经济能力入院治疗,因离异同时与家人不和,只能在本村诊所治疗,如有任何不适均与张某锋大夫无关”。
在治疗过程中张某霞病情加重,张某锋采取抢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某市任城区某某医院医务人员到场后,医务人员在出诊记录中记录“放弃治疗”,张某良在家属签字一栏中签署名字。
二、患方观点
被告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主要有:未进行医学检查,未交付病历给患者,未说明诊断结果和诊疗手段方法等,存在误诊可能,错误用药,明知患者有哮喘病史在注射头孢类抗生素前未作皮试;
头孢哌酮舒巴坦钠是用于治疗敏感细菌所引起的呼吸道感染、泌尿系统感染或生殖系统感染等疾病,有明确的致敏性提示,但被告注射前没有做皮试,患者输液出现过敏症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延误治疗。诉请被告赔偿256951.5元。
三、被告某某卫生室辩称
1、患者常年复发过敏性哮喘疾病,健康状况极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大医院的医疗费用,多次在答辩人处用药治疗,长期处于勉强维持状态。2021年12月20日,患者来答辩人处之前就已经哮喘急性发作病情严重,已无力独自到答辩人处就诊,想办法找个人把自己送到卫生室而不是拨打120急救,她因经济困难,宁可耽误时机救治。
但原告拒绝120医务人员带患者去医院抢救,认为患者常年复发,死亡是一定的,不必要再去医院抢救,直接拉回家。120医务人员让原告张某良在出诊记录上签字后离场。答辩人认为系原告主动放弃进一步对患者抢救,终死亡,应当由原告承担该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2、在接诊时看到其病情严重劝说患者去上级医疗机构就诊,患者因经济困难,哀求医务人员接诊,并书写保证书,如有任何不适均与医务人员无关。本次接诊进行常规用药治疗,患者病情却没有得到控制,越来越严重,答辩人做为卫生室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继续救治的医疗技术水平。
所以在尽力施救的同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非答辩人延误了对患者的医治,而是患者本人选择了自担风险,不去上级医院医治,答辩人在基本对症药物医治无效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采取了相应救治措施,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四、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张某霞符合在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的基础上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衰竭而死亡。药物对支气管哮喘疾病的发生、发展可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五、鉴定意见
任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一体化卫生室对张某霞的治疗过错与张某霞死亡参与度拟为5-15%。
六、庭审意见
1、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鉴定意见书,某某卫生室在对张某霞的接诊过程中,明知张某霞病情严重,超出了自己诊所的治疗能力,在张某霞的要求及保证下仍勉强接受了张某霞的诊疗要求,该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2、同时,张某霞因自身原因经被告告知后仍拒绝到上级医院治疗,并出具保证书,终致自身死亡,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3、另外,张某霞父亲张某良在某市急救站院前急救病历中作为家属签字,确认放弃对张某霞继续治疗。
4、结合上述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某某卫生室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2023年7月31日判决,被告任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一体化卫生室承担10%的责任比例,赔偿134263.27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