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应收账款催收专业服务律师:年关将至,面对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执行难困局,企业可以这样做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2023-12-19 17:57:44

年关将至,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是每个企业都头疼的问题,债务人通常会运用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自身财产致使企业陷入对债务人执行难的困局,而此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是破解执行难的一大利器。然而,企业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需要满足那些条件?起诉时是否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为前提?连环转让时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本文将从一则案例出发进行分析,以期共同了解相关法律小知识。

案情简析

案号:(2020)粤0111民初2896号

案情简介:

萧锡忠与蔡惠明拥有广州市白云区(辖区范围内)房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此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1月4日,萧锡忠和蔡惠明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归蔡惠明所有。2017年2月16日,萧锡忠、蔡惠明与冯翠娥就涉案房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萧锡忠、蔡惠明向冯翠娥出售涉案房屋。后涉案房屋于2017年2月27日过户至冯翠娥名下。2017年2月24日,荷李活东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区法院)对萧锡忠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诉请要求确认其与萧锡忠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的承包费、空调使用费、水电费及相应滞纳金等。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请求。2019年7月5日,因萧锡忠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荷李活东公司的债权至今未实现。现原告荷李活东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被告萧锡忠、蔡惠明向被告冯翠娥转让广州市白云区(辖区范围内)房的行为的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萧锡忠、蔡惠明、冯翠娥均辩称本案原告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相关构成要件,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

本案争议焦点:

1.荷李活东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的问题?

2.关于三被告的转让行为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中的撤销条件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

三被告就涉案房屋的转让行为实质是萧锡忠在蔡惠明、冯翠娥的配合下为恶意转让涉案房屋,以达到逃避对荷李活东公司的债务的目的行为,该行为导致萧锡忠因自身财产减损,无力清偿债务,荷李活东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萧锡忠的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故荷李活东公司主张撤销萧锡忠、蔡惠明向冯翠娥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萧锡忠、蔡惠明向被告冯翠娥转让广州市白云区(辖区范围内)房的行为。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延伸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需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债权的成立应早于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产生的行为。此构成要件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在时间上,债权的成立一般需早于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产生的行为,只有这样才存在诈害债权一说,这时债务人的诈害债权的行为与债权人实现债权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此债权人可行使相应撤销权。然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债务人知道债权即将设立之时,为了逃避预期成立的债务而事先处分了财产,此种情形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实施无偿处分或低价转让自身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规定了债务人无偿处分和低价转让自身财产两种情形,其中:

① 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责任财产的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本身应具有客观恶性,撤销权的行使仅符合客观要件即可,主观恶意原则上无需证明,可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定,因此债权人无需对债务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进行举证。

② 对于债务人低价转让其责任财产的方式主要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此类情形与无偿处分财产的诈害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诈害行为的客观恶性程度以及对债务人、相对人主观恶意的考察方式不同:在有偿行为场合,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除需要满足有关客观要件外,还需要对债务人与债务人的相对人主观恶意进行举证判断,而判断主要焦点在于双方交易对价是否明显不合理,然而,交易对价的合理性判断比较复杂,原则上不能如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一样根据客观进行推定。

3.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只有债务人实施无偿处分或低价转让自身财产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合法债权,才有必要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而司法实践中,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需结合债权人的债权情况、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状况等,最终看是否导致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二、起诉时是否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为前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是否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是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话题。笔者认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并不必然以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

在现有司法案例中,法院一般认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并不必然以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

案例:(2022)鄂0106民初18212号

法院认为:对余某主张其仅系买卖合同之债的连带保证人且债权尚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法律并未限制在债权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确定,且债权人撤销制度属于债权保全制度,该项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允许债权人干涉债务人对其财产的不合理处分,使债权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得以实现,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等到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时,可能造成债权人损失无法挽回,故债权人享有债权数额是否经生效判决确认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该项权利。

笔者认为,在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大原则进行出发,基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并未规定禁止以除法律生效文书为债权依据,因此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并不必然以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虽然生效法律文书是确认债权的最权威、官方依据,但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需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将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尽快实现,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容易空置。

三、连环转让中撤销权之行使

实务当中,债务人自身财产被连环转让的情形也是常见情形。那么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被再次转让时,债权人还能否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笔者认为,债务人财产被再次转让不能阻却债权人撤销权之行使。司法实践中有相似案例可印证此观点。

案例:(2022)鲁03民终3239号

法院认为:综上所述,涉案房屋买卖关系参与者均明显存在恶意,系帮助被上诉人朱素梅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虽然孙连香并非上诉人的债务人,但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后,相对人又将该财产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前后交易行为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债权人请求一并撤销债务人的相对人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当债务人运用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自身财产致使企业陷入对债务人执行难的困局时,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以此实现自身债权的有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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