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将某些未实际缴纳社保费用的工作年限视为已缴费,从而在计算养老金等待遇时予以认可。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视同缴费年限情况。
1.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连续工龄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多数地区为1992年或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其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改革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地区需结合职务职级计算)。
2. 知青下乡期间的工龄
1960年代至1970年代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年限,经档案记载或相关证明,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3. 退役军人军龄
退役军人的军龄(需提供《入伍登记表》《退伍证》等材料)可直接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当然,也还有一些地方性的特殊规定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视同缴费年限需通过个人档案(如工资表、工龄证明、退伍证明等)认定,档案缺失可能影响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规则可能因地区、行业不同有所差异,需咨询当地社保局。视同缴费年限会纳入累计缴费年限,用于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