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集体时期(1958-1983年),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民养老主要依赖 “家庭+集体”双重支撑体系,与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存在本质差异。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养老的模式。
1、家庭赡养:户籍制度限制人口流动,子女必须留在生产队劳动,形成 “父母耕种—子女赡养” 的闭环。统计显示,1978年农村家庭平均人口5.7人,三代同堂占比超60%。 这时候,集体虽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宅基地和自留地(占耕地5%-7%)允许世代继承,为老人提供居住和种植保障。例如,有的生产队规定:老人去世后,子女可优先继承其自留地。

2、集体兜底:基本口粮分配机制。生产队按“人七劳三”原则分配粮食:70%按人口平均分配,30%按劳动工分分配。 60岁以上老人自动获得“人头粮”,相当于成年劳动力的60%-80%。老人可通过轻体力劳动,如看守仓库、编织农具赚取工分,有的地方对70岁老人实行 “半劳力工分”,即每日2-3工分,正常劳力为10工分。
3、五保户制度。依据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实行 “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1978年统计显示,全国五保户约350万人,占农村老年人口12%。 对他们的供养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就是由生产队提供口粮+每月0.5-2元现金。 集中供养就是约5%五保老人入住“敬老院”,1979年全国农村敬老院总数不足1万所。

4、合作医疗与低水平公共服务。1965-1975年,全国赤脚医生数量从150万增至500万,为老人提供基础诊疗,费用由生产队公益金支付。有的地方60岁以上老人看病可报销80%药费。丧葬实行互助传统,集体组织村民协助殡葬,费用从公益金列支。
大集体时期的养老模式运行依赖高度组织化的集体经济和传统伦理,但存在抗风险能力弱、地域差异大等缺陷。这一历史实践为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提供了重要参照,特别是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土地权益转化养老金等政策创新中可见历史经验的影响。